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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77115084T/202012-00103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类事项
发布机构: 青山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社会抚养费征收指南

阅读次数: 来源:青山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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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理机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办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

监督投诉方式:0566-7020608

咨询方式:0566-7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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