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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七章第三十九至四十三条。
三、办理材料
身份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四、办理流程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办理转入申请手续;
2、县社保机构审核转入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并寄送相关材料,待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相关材料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进行转入业务审批,业务完结。
转出流程: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对方机构(转入地)申请办理转入申请手续,县社保机构收到对方经办机构发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经转移系统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业务完结。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花园乡劳动与社会保障事务所,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咨询电话
县:0566-5290676,0566-5290681
乡:0566-8535212
九、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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