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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安监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企业
名称: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8-06-06
生效日期: 2018-06-06 废止日期: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6-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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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总体推进有序,消防安全形势较为稳定。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够明确,监管不够到位;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升;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城乡接合部小商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火灾隐患等。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12月2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282号,公布《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同时参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家七部委《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借鉴了重庆、上海、河南等地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立法经验。《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分总则、政府消防工作职责、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考核监督、附则6章,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细化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职责,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界定了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消防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职责进行了细化。在共同责任方面,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消防规划、监督检查、火灾防范、隐患整治、消防组织建设、灭火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9个方面的共同职责。在分级责任方面,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具体执行,明确经费保障、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6项职责。另外,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细化并从严界定了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三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二是对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方式、内容、责任进行了明确。三是对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界定。

此外,为保障《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落实,专设考核监督一章,对考核监督的主体、内容、形式、结果运用,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要求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规定》明确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规定》对考核监督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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