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733/202011-00011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东至县花园乡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做好本乡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东至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东至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2020年汛前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全乡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2019年全乡组织开展了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汛中排查和汛后核查的“三查”工作,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深入排查工作。全乡汛期降雨量较往年偏少,强降雨期间,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移,全县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二、2020年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调查现状。根据2020年3月汛前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全乡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8处,涉及全乡12个村45户159人,此外道路交通地质灾害点还涉及过往车辆行人安全。全乡地质灾害隐患点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不稳定斜坡三种。
(二)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5月至9月)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北多、中间少”分布,涝重于旱。需要加强暴雨洪涝、台风、山洪地质灾害、强对流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受厄尔尼诺影响,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有所增加。
我乡地质地貌种类复杂,山地及丘陵地区切坡建房、修路形成的高陡边坡等现象普遍,随着社会经济建设步伐加快,自然和人类活动双重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并存,潜在威胁依然存在,预测2020年全县地质灾害发生的总体数量和危害情况接近历年平均水平,较2019年可能加重,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乡直各单位和各有关村组应积极谋划,提前应对,认真落实责任与措施,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三、2020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防范区域
根据近年来全县地质灾害的发生特点,汛期(5—9月)重点监测防范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冬季强降雪期间主要防范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则须常年监测预防。各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类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下列重点防范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一)中部低山丘陵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责任单位:各个行政村
灾害类型: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切坡诱发的岩土体位移灾害。
(二)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区。
责任单位:公路建设或管理单位。
灾害类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四、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汛前、汛中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征兆识别、监测巡查、临灾预警和应急防范等宣传培训。全面贯彻《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53号令),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各相关行政村务必在汛前要积极参与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着力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地质灾害“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应急处置办法,应知隐患点监测时间和次数)和“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仪器和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为全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官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木塔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汛前调查、汛中排查、汛后核查工作,并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核实鉴定和总结上报。各有关村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相关站所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高陡边坡、公路沿线、村镇、学校、旅游景区、沟谷河口居民点等危险区域巡回排查,全面清查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发育状况和威胁情况等,及早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永久性警示标志。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公路等部门要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分类负责的原则会同乡政府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和防范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管理。各有关行政村要按照《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相关规划严格管控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巡查,落实村委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对确需建房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设计督促实施工程治理。同时对申请建房户发放“农民建房提示卡”,及时提醒并制止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行为,杜绝新的切坡建房现象。花园乡人民政府已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日常监管。
(四)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并负责制作、印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防灾明白卡)。乡政府在汛前排查的基础上,制定“避险明白卡”,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完善乡、村、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网络。各有关村要提前落实地质灾害疏散转移责任人、预警转移信号、疏散转移线路和临时避灾场所等应急疏散工作;负责在4月底前将点上应急预案(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等宣传材料发放到有关监测责任人、受威胁单位和村民手中,重要隐患点防灾应急预案要在当地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切实做好防灾应急预案和“明白卡”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关键时刻及时、安全、有序地转移受威胁的群众。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值班监测工作。各有关乡直单位和村组要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遇恶劣天气和灾情险情,主要领导要坐阵指挥,分管同志要赶赴一线,相关责任人要坚守岗位,加强防灾工作调度与督查,保持24小时通讯联系畅通。要强化地质灾害监测巡查工作,指导并督促村、组责任人和监测员做到非汛期晴天每5天监测一次,汛期晴天每2天监测一次。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其中雨量小于30毫米时每天监测不少1次;连续降雨两天或雨量达30毫米时每天监测不少于2次;连续降雨三天或雨量达50毫米时每天监测不少于4次;暴雨台风影响期间,集中降雨或累计雨量大于50毫米时每天监测不少于6次。要认真填写值班和监测记录,及时掌握隐患点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应对处理并上报。乡政府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对考核不称职的要及时更换。
(六)着力强化恶劣天气应对防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和明电等媒体和手段,第一时间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确保预警预报工作全覆盖无死角。各有关乡直部门和村按照应急预案和“防灾明白卡”等通知要求,提前对防灾避险方案、预警信号、疏散路线、临时安置场所等做进一步检查,接到通知或遇到灾情险情要及时到岗到位,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高陡边坡以及矿山、在建水电工地等非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监测巡查,必要时坚决果断提前转移受威胁群众。一旦发生灾情险情,各有关乡直部门要及时设立临时应急机构,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开展先行应急处置,严密防控灾情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核实上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应急预案防灾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同时按照地质灾害联系责任制,指导和协助做好各自联系的重点地质灾害应对防范工作。
(七)全力推进地质灾害点搬迁治理工作。各相关行政村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力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各相关村要加快2019年新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治理,确保通行车辆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五、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水利、住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类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协作的要求做好防灾配合工作。各有关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灾工作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乡政府签订防灾责任书,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明确防灾职责,细化工作任务,把防灾责任落实到人、防灾任务分解到位,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对山区群众自建住房的指导和监管,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评估确认的措施,不得进行切坡建房、削坡建设等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从源头减少地质灾害隐患。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强化督查。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做好汛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查,检查地质灾害制度建立、责任落实、应急准备、群测群防和搬迁治理等工作落实情况。汛期和强降雨期间要通过电话查岗、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防灾值班值守、应急转移和监测防范等工作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跟进督促并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继续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乡镇防灾工作的指导配合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查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落到实处。
(四)严明纪律。各有关乡直部门和村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政策规定,严明防灾工作纪律。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不按照本防治方案履行职责义务,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据《池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党纪、政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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