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部署各地探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努力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临时救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而对于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6倍。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