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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4733/202012-00074 组配分类: 行政征收类事项
发布机构: 花园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机构及征收投诉举报电话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机构及征收投诉举报电话

阅读次数: 来源:花园乡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01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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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规定的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机构:洋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办公室。联系方式:0566-85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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