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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规定的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征收机构:洋湖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办公室。联系方式:0566-85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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