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733/202012-00082 | 组配分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发布机构: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办理事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
二、受理单位:花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个人。
四、办理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五、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六、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七、咨询投诉渠道:
花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公室;0566-85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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