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7467961486/202010-00084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
名称: | 东至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东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东教体助﹝2020﹞6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池州工业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教体助﹝2019﹞20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东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教育体育局 东至县财政局
东至县民政局 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至县扶贫开发局 东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10日
东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池教体助﹝2019﹞20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认定对象及职责
第五条 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开发局、县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建立部门联动、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学生信息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等信息定期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困难家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家庭、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的家庭等。
第七条 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领导、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提出认定工作初步意见,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认定小组下设资助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一)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由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对象;
2.城乡低保家庭的学生;
3. 学生本人残疾、父母双方或一方重度残疾家庭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残疾证及家庭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
4.城乡特困求助供养学生;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东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议申请人在校期间生活状况及日常消费水平等情况,通过家访了解、走访询问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按规定比例议定班级贫困生并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认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的贫困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入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各学校要确保以上特殊困难群体学生优先资助,应助尽助。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该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家庭因修建住房或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如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等;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扶贫开发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东至县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东教助﹝201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附件:东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东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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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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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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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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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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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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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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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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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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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或监护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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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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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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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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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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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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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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