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10032874733/202011-00019 | 组配分类: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发布机构: | 花园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1-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参保登记管理
(一)参保登记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
参保人提出申请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有效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村(居)协办员受理与上报 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同时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特殊群体身份证件原件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审查身份证原件上反面登记的有效期,是否过期。身份证复印件上字迹要求清晰可见。
社保卡是否在本县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办理,是否已经激活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是否存入足够资金用于代扣当年保费。
《参保表》及相关材料要求一式三份。
乡(镇)事务所初审与上报 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特殊群体证件原件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特殊群体证件复印件一并上报县居保中心。
(二)参保变更登记 需要办理参保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特殊身份变更(主要是变更为重度残疾(二级以上)、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户与双女父母绝育))、基础信息变更(缴费档次、银行账号、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参保变更登记业务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以上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居)协办员受理与上报 村(居)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与经办上报 审核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居保中心。
受理变更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是否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记录证明。
2、缴费档次变更一年内变更一次,不得频繁变更。乡镇每年的12月份在信息系统中办理,下一个年度按变更后档次代扣保费。
3、发生户籍地址变更的参保人如果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只需在迁入地村(居)委会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由迁入地村(居)委会上报变更材料。
4、办理特殊身份变更时,审查参保人残疾证有效性(有效期十年)、独生子女证以及计生部门出具的双女父母绝育证明。上报原件至乡(镇)事务所。
5、关于银行账号变更,参保人员银行账号一经确定,合作银行就会进行代扣签约,此账号就为指定代扣保险费账号,不得随便销户、更改。
(三)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这里重点讲一下参保关系转入办理
参保关系转入人员申请 参保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转入后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本县合作银行制发的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村(居)协办员审核 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 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居保中心。
二、保险费收缴
缴费档次与缴费补贴 从2020年1月起,我县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村协办员宣传鼓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缴费方式与代办银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居保中心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缴费扣款时间安排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扣一次。我县设立每年2-3月为集中缴费期,积极宣传动员参保人员进行及时续保缴费,完成全年民生工程任务的70%,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年民生工程缴费任务,11月居保中心进行年度最后一次保险费扣款。因此,村协办员要根据乡(镇)事务所提供的未缴费人员名单和县里规定的几个时间节点及时进行催缴,确保参保人员当年按时缴费。乡(镇)事务所每年11月之后不要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新参保业务。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必须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补缴问题 我县于2011年度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补缴人员应于到龄前2个月履行补缴手续,提前在社保卡中存入应补缴资金。
怎样办理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村(居)协办员应在每月1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待信息系统补缴扣款成功后,年终将将所有材料上报县居保中心。
三、待遇管理
(一)首次待遇办理
待遇领取通知与启领时间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事务所提前两个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在到龄之后缴纳保险费(含补缴)的,从缴费到账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乡(镇)事务所、村(居)协办员、参保人(代理人)要履行好《通知表》交接手续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115元/月/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缴费年限养老金就是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目前是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首次待遇办理流程
到龄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有效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居)协办员业务受理与上报 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10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业务经办与上报 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到龄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办理待遇核定经办,打印《待遇核定表》,并将《待遇核定表》《通知表》、社保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居保中心。
(二)待遇领取资格核对
强化数据比对,避免重复享受待遇 信息系统中待遇核算经办模块设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比对功能,乡(镇)事务所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待遇核算经办时一定要谨慎处理,系统提示疑似参加其他保险的务必要核查清楚再行处理。
资格核对工作时间与方式 县居保中心每年10月到12月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工作。由县居保中心在信息中生成资格核对人员名单,乡镇事务所从信息系统导出需要核对人员名单发至各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确认待遇领取资格,接受社会监督。
资格核对工作流程:
村(居)委会业务办理与上报 村(居)协办员根据公示结果与待遇领取人员资格状况以及是否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在《资格核对表》上登记核对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表上报乡镇事务所,按时完成资格确认工作。
乡镇事务所经办与上报 通过审核比对后,在信息系统中导入资格核对结果,并将《资格核对表》及核对结果汇总上报县居保中心。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县居保中心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注销登记
办理参保注销的几种情形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 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60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丧葬补助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社保卡复印件或合作银行办理的有效存折(银行卡)复印件。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 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退保申请等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关于丧葬补助金发放
建立统一的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为88*12=1056元。对于只参保未缴纳保费的死亡人员,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参保人员如果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城乡居保不发放丧葬补助金。县居保中心在信息系统办理注销登记审批时系统自动提示“此人疑似在XX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保)重复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保丧葬补助金发放条件”,系统自动不予发放。
注销材料上报与审核
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10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0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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