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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7502E/201712-00017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东至县泥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教助〔2017〕158号
成文日期: 2017-12-17 发布日期: 2017-12-17
生效日期: 2017-12-17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东至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7-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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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经发处、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局、财政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财政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教育局    池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9日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池州籍当年新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困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均已亡故,学生本人无特殊的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双方或一方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池州籍在校本科大学生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致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大学生,无法上学或继续完成学业者。

4、本科大学生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全部享受救助。同等条件下,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的优先救助。     第三条  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和平天湖风景区,下同)成立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审核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区)审核办公室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和救助款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救助基金,由救助对象本人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县(区)审核办公室领取《池州市大学生救助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由乡镇(街道)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汇总,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八月十日。

第五条  池州籍在校本科大学生从原户口所在县(区)审核办公室领取《池州市大学生救助申请表》,填写后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该项救助每年暑假期间申报一次,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三十日。

第六条  市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抽查核实,然后提出救助对象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生源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张榜公布五天,并提交市救助联席会议审定。资助对象确定后,通知县(区)审核办公室,由县(区)审核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和受助者本人。

第七条  受助的新入学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于入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受助的在校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于开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资助款也可由家长凭上述证件代为领取。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设立市特困大学生救助基金。救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市政府救助基金资助。

第九条 救助基金申报指标按本科达线人数分配到县区(县、区不得将指标再分配),县(区)审核办公室限额上报。任何地方不得放宽救助条件和标准。经核查条件不符的申报对象予以取消,空余的指标调剂使用。符合救助条件超出指标限额的地区通过指标调剂解决。市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县(区)实际进行指标调控。

第十条  《池州市大学生救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县(区)审核办公室、市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原则上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补助。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加强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为资助款拨付使用提供方便。市审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各成员单位、捐赠方、新闻媒体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救助基金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救助失实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也要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参照上述救助工作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实施救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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