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和《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池发〔2018〕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最低水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降低用地成本。在执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东政秘〔2018〕172号)文件基础上,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除房地产、矿山开采行业外的民营企业,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亩2000元一次性奖励;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给予企业每亩1000元一次性奖励(亩均税收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数额为准,不包含即征即退、稽查补缴、历年欠缴补缴的税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
3.降低用能成本。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交易规模。取消临时接电费。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落实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开展天然气用气大户直供气试点,降低企业用气成本。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工业燃煤锅炉或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
4.降低用工成本。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和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按有关规定可在税前列支。加大对农村闲散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加强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建设,鼓励民办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对高校、人才中介公司、经纪人等从县域外输送我县的务工人员,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一年以上的,经过县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认定,县财政按800元/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用工,降低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5.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推广“税融通”“劝耕贷”“订单贷”等创新金融产品,促进信贷投放。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增加过桥资金规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增强县中信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提高担保倍数,2020年底不低于3倍。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倾斜力度,确保担保占比不低于90%。积极争取省、市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县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重点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中信担保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
6.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执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9〕15号)政策规定。
三、提升民营企业实力
7.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与省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对接,县财政统筹安排4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发展、成长性企业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提升及企业家培训与激励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等有关部门)
8.大力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引导能人开拓创业,大胆创办、领办各类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动员城乡居民致富创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来东至入股或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东至区域外资本和人员来东至投资创业。吸引东至籍人士返乡创业。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对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加大成长性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每年评定10户成长性好的小微民营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发展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人行东至支行、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
9.鼓励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但不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不含矿山开采业),县财政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亿元的按市定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工业项目,当年购买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成品设备,含100万元),按照当年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市定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等有关部门)
10.鼓励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大型展会,引导企业组团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不含境外)、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县财政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30%的补助。引导民营企业普及电子商务应用,鼓励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鼓励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扶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进出口业务,积极吸引外资。(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1.畅通沟通渠道。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建立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加入的企业家微信群等方式,了解广大民营企业家的诉求、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推动工作。建立解决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直通车制度,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等合理诉求,以专报形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四送一服”办、县工商联等有关部门)
12.推进政策落地。加强省市县扶持民营企业政策宣传解读,强化“四送一服”对民营企业的精准对接,全面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30条”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池发〔2018〕11号)“32条”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四送一服”办等有关部门)
13.强化配套扶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及制造业、科技创新、商贸服务业等有关政策,在省市扶持资金兑现划拨到县后的30天内兑付需县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鼓励民营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
14.优化企业服务。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确保涉及民营企业开办、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登记交易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贴的方式,加大对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创业创新、投资融资、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专利申报、中介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的普惠服务。在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石台经济开发区)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问题交办等。(责任单位:县数据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局、县发改委,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四送一服”办等有关部门)
15.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各项执法活动中,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在安全监管、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加大对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借经济纠纷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和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活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严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拖欠。(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等有关部门)
五、关心民营企业成长
16.关心企业家成长与健康。全面落实民营企业人才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每季度召开县领导、涉企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了解需求,为政府制定各类涉企政策提供依据。政府制定各类重大涉企政策,必须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并充分征求意见。县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单列80万元用于企业家管理水平提升培训等系列活动,实施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入国内高校培训。(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17.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代表评选十位授予“东至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成长性等每年各评选十家企业分别授予“东至县十强民营企业”“东至县纳税突出贡献十强企业”“东至县十大动能转换创新发展示范企业”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团县委、县妇联等有关部门)
六、健全工作机制
18.强化组织保障。县委、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经局,负责发展民营经济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
19.加强督查考核。完善民营经济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服务工作纳入各乡镇、开发区、县直各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增加权重。每年对考核居前的6个乡镇(开发区)和6个县直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
本实施意见由县科经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做好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工作,政策兑现时间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现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奖补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东至县委、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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