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支持政策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发布时间: 2023-12-0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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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人才引育平台建设

1.成功申报博/院士工作站的在市级给予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工作站3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之上,再给予50%的配套奖补。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功升格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再给予5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事管理股 0566-5292636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2.确定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从就业专项资金结余中拨给3万元工作启动经费,根据工作目标完成考核情况,按每新培养1名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经费。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0566-5292986

政策依据:《东至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人社秘〔2018〕126号)

3.实施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经考核验收对成效突出的重点项目予以表彰,设立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3等奖3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0566-7011130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健全推进人才工作六项机制的意见(试行)》(东秘〔2018〕128号)、《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二、支持重点人才队伍引育

4.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人才项目及市“322”产业创新团队、市“优秀引才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项目申报奖补。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0566-7011130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5.实施企业家培养工程,加快引进和培育职业经理人。安排8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东至县十大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经济运行科 0566-7028710

政策依据:《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19〕16 号)

6.企业新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工程师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并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元、800元、1000元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事管理股 0566-5292636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三、支持人才引育评审机制改革

7.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产学研联盟。对于高校、科研机构在东至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运营成效优良的,给予研发或运营补贴。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社会科技发展科 0566-7011113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秘〔2018〕128号)

8.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采取“双聘制”等方式开展人才合作,发展“星期天工程师”“云端工程师”和“轨道人才”等人才共享模式。柔性引进的人才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给予一定的薪酬补助、项目资助、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0566-7011130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9.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条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建立特殊人才评审绿色通道,积极承接省下放的部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人事管理股 0566-5292636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四、支持人才服务保障升级

10.开展县“拔尖人才”申报、培养、管理、服务工作,给予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级拔尖人才每人每年6000元人才津贴标准。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0566-7011130

政策依据:《东至县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东办秘〔2018〕73号)

11. 提升人才服务质量。加大人才生活保障和服务力度,企业从县外新引进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等人才安居工程。新增建设200套以上人才公寓,提升专家人才健康体检服务标准。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0566-7011130

          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0566-7028627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东至英才计划”(2020—2025年)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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