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作用。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其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达到认定标准的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支付,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政策,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1500元,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1-6月,全县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4727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达72.4%。全县享受大病保险待遇10313人次,累计支付大病保险2405.49万元,支付比例达62.8%。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县累计直接救助24197人次,救助金额831万元。(撰稿人:郑根彬 核稿人:吴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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