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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s://www.dongzhi.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299/0/page_1.html)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大道1号住建局,邮编:247200,电话:0566-7028305,传真:0566-70283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围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等方面要求,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深化重点领域和年度政务重点工作信息公开。2021年,我局抓住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突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重要事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98条,其中规划计划6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18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25条,保障性住房87条,农村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65条,重大建设项目59条,房地产市场监管26条,回应关切26条。二是强化公众参与决策,2021年发布意见征集、反馈12条。三是强化政策解读,2021年发布专家解读、图片解读信息10余条。四是更新完善权力配置信息,依法梳理并公开了本单位2021年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以及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按季度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度,我局未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等;二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主动公开的公开形式及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注意事项等作了明确补充。三是按季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健全完善县政府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挥微信公众号“舜城新区”的作用,真实、主动公开信息,及时、有效回应咨询,依法、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监督保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 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78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51.068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高效;二是政策解读内容不完整、形式不丰富;三是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高。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更新上传信息,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二是不断拓展解读形式,通过多种方式做好重要政策解读,提高便民效果;三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