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永清。
解读时间:2021年1月29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出台本实施方案。
三、目标任务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农村村民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按照农户申请、小组公示、村组审查、村级报送、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批。
(三)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科学选址、严格控制建房建筑规模、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加强动态巡查管理。
(四) 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强化规划引领、强化用地保障、强化公示公开力度、组织实施保障、纳入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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