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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6817Q/202102-00063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公开征求《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4
废止日期:
【面向公众】关于公开征求《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4 11:44 来源: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体制,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委牵头草拟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时间:3月25日。如有意见,请与县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66-7026828,传真:0566-7029800,邮箱:dzxfgw@163.com。



                       东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关于《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精神,为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我委草拟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章二十三条,即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奖惩与监督、附则。

1、总则:《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定义、代建单位应当具备条件、代建项目实施方式、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施要求。

2、职责分工:《暂行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共2条。明确了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其中,委托单位主要承担编制代建方案、资金申请划拨、代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助配合以及组织开展后评价等工作。委托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且明确了其报建报批主体、采购主体、验收主体等法律地位,规范代建项目实施程序。包括委托单位在选择代建单位前的组织实施程序、代建项目全过程中的关键程序节点。其中,进一步规范了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的相关时限要求、缺陷责任期和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的维修程序。

3、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第三章“组织实施”共5条。明确实施代建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达到规定深度,符合《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原定概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需调整概算的,应经委托单位同意,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代建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并在项目移交时,在规定时间内一并移交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4、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资金管理”共4条。明确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分期拨付委托单位。代建管理费率应通过招标确定;前期工作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照应提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是否收取及收费标准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协商。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进度款报告。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

5、奖惩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五章“奖惩与监督”共3条。对代建单位在前期工程代建工作不力,导致工程损失的,按约定承担赔偿;对建设实施代建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投资额增加、质量不合格、工期延长的,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代建费、代建单位自有资金等。同时,对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设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6、附则:《暂行办法》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本办法发布执行时间。

三、参考文件

1.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

2.《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

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4.《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 






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按规定交付项目业主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质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四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两种方式。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1.分阶段代建。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政府投资计划、中长期规划,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实施和管理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县本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拟采取直接委托代建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申请并附代建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审批。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项目概况,代建委托内容和管理要求,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方式,工程保险方式,监督方式,退出机制和应急替换机制等内容。县发改委在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时,应当明确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以及具体代建方式。

第七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惩、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附本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施要求】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批项目建议书,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四)负责审核代建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算文件、招标文件、预算(标底)、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

(五)负责办理用地、拆迁审批手续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划拨和监督,定期向县发改委和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监督代建项目的成本管理、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八)负责审核确认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九)配合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负责;

(二)负责落实专业负责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

(三)负责组织代建项目向政府部门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等文件需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方可申报;

(四)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代建项目相关工作事项的采购以及合同的谈判、签订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配合包括委托单位、监理单位、保险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等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

(七)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八)负责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十)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十二条 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设计变更应由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共同确认,并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因项目建设期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委托单位同意,并经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确认,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代建单位需提交工程概算5%—10%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应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确定。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和相关资料,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向委托单位或者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等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分期拨付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前期工作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照应提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是否收取及收费标准由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协商。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由代建单位和委托单位(非县直部门的,应先征得县直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代建管理费原则上预留1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前期工作代建的)或工程保修期满后(全过程代建、建设实施代建的)支付。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项目进度款报告,监理单位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察和评价。代建单位应根据要求负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经委托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代建合同

约定追究代建单位违约责任,县财政部门或委托单位暂停资金拨付外,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

(二)与委托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外,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办法实施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