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
2.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符合阳光大棚申报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给予不低于5000元、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30000元的扶持补贴。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
4.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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