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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通知中(四)继续实施19项民生工程中的“义务教育营养改善”修改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教督厅函〔2016〕6号),推进我省试点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我省实施范围包括21个试点县(市、区),13个国家试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8个地方试点县(已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我县未在实施范围内,故建议调整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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