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治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群众身边的环保问题,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县主城区所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鼓励业主实施整体改造,或使用高效抽油烟净化整体装置,确保外排油烟达到排放要求,并设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及市容市貌的排气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
(三)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营业。
(四)依法取缔非法临时设摊经营点以及设置餐饮店外经营的露天直排油烟行为,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临时设摊经营点的规范和管理。
(五)严厉查处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
(六)基本实现县城、集镇建成区餐饮业无违规露天直排油烟现象,餐饮油烟污染投诉明显下降,群众居住环境显著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查各项手续。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的环保、市场监管、卫生等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餐饮服务业单位,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查治理设施。检查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油烟是否通过专用通道达标排放情况、是否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情况、卫生达标情况。
(三)查油烟排放。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四)查露天烧烤、露天炸串、露天直排油烟的店外店等违法违规油烟排放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排查阶段(8月15日-9月15日)。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尧渡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参与,开展联合排查工作。对县城主城区范围内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通过摸底排查和反复入户宣传,逐步排查沿街餐饮企业,对城区内餐饮店的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管理台账,做到心中有数。重点检查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保养、维护情况,要求维护油烟净化装置的企业限期清洗,确定需要整治的企业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期限,并及时告知有关企业。各乡镇参照执行。
(二)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31日)。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排查阶段发现问题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进行“回头看”,不按要求进行整治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或责令停业整治。各乡镇参照组织“回头看”活动。
(三)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25日)。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对到期完成整治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对未完成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依法责令继续停业整治,直至取缔。对验收合格的餐饮企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常态化巡查监管。各乡镇参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至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尧渡镇、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政府应参照成立专班,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必然要求。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整改落实。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舆论宣传。通过车载喇叭播报、执法人员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沿街商铺宣传餐饮油烟治理工作的意义、法律依据和整改标准,切实提高市民群众参与和监督餐饮油烟治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