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发〔2019〕11号)有关要求,县财政局代拟了《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19年9月25日下班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无意见也需反馈):
1.联系人:冯富华
联系电话:18156657789
2.电子邮箱:704482365@qq.com
3.通信地址:东至县财政局
附件:1.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东至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9日
附件1:
东至县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结果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县各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编报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对批复的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将绩效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研究建立与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抓好结果应用,公开评价信息。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价专项工作报告。
(五)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督促、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报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指导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单位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评价报告需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机制、工作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结果运用,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五)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六)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负责组织对重大发展类、民生类项目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以及对部门或单位评价项目组织开展再评价。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八)负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客观、公正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审核未通过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前提,是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公开“四同步”。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预算安排中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所有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多年度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目标设置基本要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政策和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据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各项决策部署、部门职能职责任务与事业发展规划、各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三)第三方审核。对于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或重点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实行集中会审。纳入集中会审的项目支出和部门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年度管理需要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业务主管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公开。业务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的规定时限内,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其门户网站及财政部门统一平台同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公开透明度。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审核并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暂缓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执行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运行监管主体,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绩效监控工作。
(一)业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二)财政部门定期对业务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并根据绩效跟踪的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选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经采取整改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县政府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并提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专家库、中介机构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自评可采取组建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委托中介机构须在县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需聘请专家可在县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部门重点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要按照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以财政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设置共性指标,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落实中央、省、市和县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点工作情况设置个性指标,全面衡量部门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三十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 反馈整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及时反馈整改完成情况,抓好整改督导。
第三十二条 与预算挂钩。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整改不到位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县级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财政重点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将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向人大报告。按照预算法要求及绩效管理相关规定,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将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将组织实施绩效结果与预决算草案同步向人大报送。
第三十五条 明确责任约束。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选拔任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将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配置效率、资金使用效益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且连续2年年度目标考核排在末位的预算部门和乡镇实行绩效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完善本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县财政局备案。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其他要求的,相应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 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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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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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法律
政策
依据
及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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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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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