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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第二条“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修改为“项目建成后交付委托单位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2、建议第六条“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惩、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报酬、奖惩、合同中止条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县发改委审核、备案”
3、建议第七条修改为“县发展改革委作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4、建议第八条第1项“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并报批代建方案。
”修改为“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并报发改委审核”;
5、建议第八条第4项修改为“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拆迁等手续,配合代建单位完善自初步设计审批至竣工验收备案期间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
6、建议第八条第5项修改为“监督代建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全过程参与项目设计评审及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对代建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
7、建议第十条第2项修改为“依法组织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并组织实施”;
8、建议第十条第6项修改为“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结算,根据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执行结算审计,并按程序办理项目竣工及有关资料、资产等移交手续”;
9、建议第十条增加第9项“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0、建议第十八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修改为“施工图预算(经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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