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县作为新一批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县试点方案工作任务,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和先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出台《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暂行办法》是我县完善宅基地制度体系的重点内容,是“三权分置”中资格权的进一步探索,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作为宅基地资格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防止以各种形式非法剥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为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我县围绕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将形成一系列工作经验成果。总体考虑集中在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办法,如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如探索一定条件下宅基地资格权的保留机制。
三、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5.《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6.《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7.《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1号)
8.《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四、出台过程
《暂行办法》起草前做了大量调查和走访工作,从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分析了出台《暂行办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各乡镇政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文件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宅改办充分吸收了群众及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委常委暨深改委会议审定,于2021年6月16日,以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东宅改组〔2021〕3号)正式印发实施。
五、工作目标
以完善“一户一宅”合理分配机制为目标,明确享有、保留、消亡宅基地资格权的范畴,赋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的权责,并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制度,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制定政策依据。
六、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4个部分共10条,对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范围和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总则。明确《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明晰《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形式是以符合“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规定了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五种情形: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2. 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3.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四种情形:1.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就学户籍迁出,但毕业后户籍迁回乡镇集体户;2.现役、退役、离退休士官,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3.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前置条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及适用范围。
五种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1.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2.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3.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4.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5.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拥有合法住房,不因此具有宅基地资格权。
(三)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每五年调整一次,保证数据的时效性;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并予以登记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附则。《暂行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文件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认定条件。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各种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便于参照执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权提供政策依据;对移民搬迁、升学、服役、入编、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如继承)等具体情形的宅基地资格权认定进行规范。
二是村民依法自治。文件规定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前置条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及适用范围。尊重历史、兼顾事实,也为乡贤回乡定居提供通道。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附备案登记表)和动态管理,保障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在后期管理中为宅基地审批提供依据。
八、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暂行办法》出台后,东至县宅改办将分乡镇组织培训,讲解相关政策;与村组座谈,分析各种情形的资格权怎么认定;从先行试点镇村开始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备案登记工作,逐步向全面推开,2021年底完成全县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工作;录入“东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的“三权管理”模块,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资格权。
九、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东至县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朱长东(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东至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66-701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