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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局长程国庆同志解读东至县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8-31
废止日期:
【部门负责人解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 局长程国庆同志解读东至县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 15:48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我县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城乡公交”)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行为,合理界定城乡公交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强化财政资金对城乡公交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兼顾“既促进公交事业发展,又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二、修订的意义

完善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体制、保障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安全高效运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是支撑服务乡村振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暂行办法》聚焦解决“四好农村路”发展中运营好的短板问题,对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村村通客车冷僻线路、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大桥公交、免费政策等补贴进行明确和规范,确保实现“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的良性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规定和2018年10月《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东秘〔2018〕101号)及配套实施办法等,结合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验收标准和我县试行期《暂行办法》实际情况,形成办法修订稿初稿,征求了县直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东至县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暂行办法(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完善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制度,在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基础上,将农村客运服务逐步纳入公共服务补贴范围,形成城区、城乡、镇村以及其他客运服务有机衔接、协调融合的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体系,基本完成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基本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居民“行有所乘”基本需求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运输保障。

五、主要任务

(一)通过建立稳定的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渠道,强化构建与我县城乡客运实际的资金保障,确保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规范运行。

(二)通过强化城乡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公交企业制订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提升全县城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水平。

六、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城乡公交公共产品的特点,按“保基本、惠民生、促绩效”的原则实施城乡公交财政补贴。规定了补贴范围和标准,加强考核管理、补贴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规范公共交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公交及村村通客运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设备设施建设和车辆购置等投入性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质量监理制度和决算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县审计局、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监督。县审计局要对公交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检查。

(三)公交企业应建立公交智能化调度信息系统,准确提供线路运营公里数、乘客数等基础性数据,对提供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如出现以上情况,酌情扣除其第二年补贴。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程国庆

解读时间:2021年8月30日

联系电话:0566-5299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