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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104-0007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部门】关于印发《大渡口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1
废止日期:
【面向部门】关于印发《大渡口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10:57 来源: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居、社区),镇直各单位、开发区各企业:

现将《大渡口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5:30前将反馈意见盖章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镇党政办公室(联系电话: 8011537,传真号码: 8011537,电子邮箱: dzxddkz@163.com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附件:1、《大渡口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大渡口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大渡口镇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屋征收

自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村镇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征迁范围内的户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等有关手续。

 被征迁房屋丈量测算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被征迁房屋是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批准文件的合法建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产权调换

1.对经认定为合法住宅房主房的补偿,以合法住宅房主房的建筑面积为应安置面积。主房建筑面积在300㎡以内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超过300㎡的部分,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

2.附属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和安置。

3.被征迁户按照产权调换的原则在应安置面积的范围内选择安置房户型。

4.被征迁户选择的安置户型面积之和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在每户应安置面积不超过

300的前提下增购一套安置房,但增购面积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

5.被征迁户选择的安置房户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超出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300元/㎡购置,剩余超出部分按2600元/㎡购置。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按框架(结构)1300元/㎡,砖混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900元/㎡。

 征迁区域内的五保户,由村委会负责安置到敬老院,确实自己不愿意入住敬老院或者因政策规定不符合入院条件的,按照下列方式酌情安置:

(一)现居住房屋由所在村委会出资建设的,由大渡口镇政府和所在村委会统筹安置。

(二)现居住房屋由本人出资建设的,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办法,由本人(或监护人)选择安置方式。

 户籍在本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住房

(一)有宅基地的,仅可购置一套安置房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1300元/购置,20-50(含50)的部分2600元/㎡购置,超出5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二)出卖或赠与宅基地后无宅基地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安置房小户型面积约80㎡、大户型面积约120㎡,在符合产权调换安置原则的前提下,被征迁户按上述面积自行选择安置房户型,但安置资金结算时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户:

(一)原则上父母必须跟靠一个子女。一个老人不能分户,夫妻之间不能分户。

(二)父母与子女形成事实上的分户,单起炉灶生活的由村组认定张榜公布,可分户安置。子女达到法定婚龄需分户的,经村组认定张榜公布,可另立一户安置。

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其标准按照省、市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征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栽种树木,抢打水井等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十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房面积8元/㎡/月的标准发放,从房屋搬空交接之日起计算。实行现房安置的,按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实行期房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超过6个月的预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分配后据实结算至分配后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月据实计算,计算期限至安置房分配后3个月。选择单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由征迁人安排房屋给被征迁人临时过渡的,按过渡房面积8元/㎡/月的标准从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商业、服务业经营用房,给予实际经营者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100元/㎡,设施、设备搬迁费10元/㎡。

第十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征迁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搬迁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给予每户按主房征迁面积20元/㎡的奖励,搬迁通知期限内搬空交房的,再给予每户按主房征迁面积30元/㎡的奖励。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或搬迁通知下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搬离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 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安置地点由大渡口镇人民政府根据征迁村别就近统筹安置。

    十五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按照省、市政府最新相关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法律责任

    第十 干扰、妨碍、暴力阻挠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十八 本办法由大渡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大渡口镇人民政府另行拟定处理办法。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拆迁并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2:

文件名称

《大渡口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依据及理由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