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流镇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09:56
来源:东流镇人民政府 字号:[默认 大 超大]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该行动方案。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承包地权益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扎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县文件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农村宅基地实际,由镇乡村振兴办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流中心所、镇综治中心等单位配合拟定初稿,将初稿下发至各村,村级组织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召开板凳会议,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后由镇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单位、各村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公开征集意见,镇乡村振兴办将反馈意见修订后形成二稿,最后在领导班子会议上研究,审议通过后行文印发。
四、主要任务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5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排查化解范围。明确了因宅基地确权、权属、审批、占用、处置和住宅继承、拆迁安置及其他因宅基地引起的纠纷等8种类型的纠纷和因承包地确权、权属、处置、农村机动地发包、四荒地发包及其他因承包地引起的纠纷等6种类型的纠纷。
第二部分是工作重点。从全面深入排查摸底、积极稳妥化解纠纷、建立长效机制三个方面,明确了排查摸底的重点、纠纷化解的方式方法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是责任分工。一是建立了镇级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村、社区上报的难以解决的纠纷,提出纠纷化解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明确了镇级组织、村级落实、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和责任分工。
第四部分是时间安排。为期6个月的时间,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分别是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30日前)、全面排查阶段(2022年1月30日一3月31日)、调处化解阶段(4月1日一5月31日)、巩固提升阶段(6月1日一6月30日)。
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是从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注重综合施策、加强制度建设及时报告信息等方面做了安排。纠纷化解是此项工作的重点,要求各村要积极探索化解纠纷的方法路径,真正将宅基地承包地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纠纷不出村。
五、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类型解释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
1.因宅基地确权引起的纠纷。表现为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农民群众对不予确权的决定或确权的结果提出异议。
2.因宅基地权属引起的纠纷。表现为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是两户(含)以上的农民群众对同一宗宅基地的使用权提出要求。
3.因宅基地审批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大类情况:第一类是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一是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产生的纠纷,二是审批时间过长甚至久拖未决产生的纠纷,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产生的纠纷,四是违法审批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一是因为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受侵害而阻拦审批产生的纠纷,二是因为私人恩怨阻拦审批产生的纠纷。
4.因宅基地占用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大类情况:第一类是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一是未批先建产生的纠纷,二是批少占多、批东占西产生的纠纷,三是建新不拆旧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占用他人宅基地产生的纠纷。
5.因宅基地处置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大类情况:第一大类是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一是农村村民之间因转让、互换住宅产生的纠纷,二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因租赁、非法买卖住宅产生的纠纷;第二大类是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调整、征收、收回和退出宅基地产生的纠纷。
6.因住宅继承引起的纠纷。表现为两大类情况:第一大类是农民群众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一是因住宅的继承权引起的纠纷,二是因住宅的分配引起的纠纷,三是因住宅的处置引起的纠纷;第二大类是农民群众与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因五保户住宅的继承产生的纠纷。
7.因宅基地拆迁安置引起的纠纷。表现为农民群众与政府、政府部门或村级组织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一是因强拆产生的纠纷,二是因拆迁后补偿产生的纠纷(不补偿、补偿慢、补偿少等),三是因拆迁后安置产生的纠纷(不安置、安置慢、安置条件差等)。
8.其他因宅基地引起的纠纷。
六、创新举措
建立镇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化解工作专班。
解读机关:东流镇政府
解读人:桂先进
咨询服务电话:0566-812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