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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截止2020年,据中国残联统计的数据显示,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残疾人是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扶持的特殊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的政策扶持。因此,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市场经济下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从1996年开始,都先后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开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我县2011年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共登记残疾人口32641人,占全县总人口比例5.99%。
2、为什么说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8千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两亿多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和推动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奔小康致富的物质基础。残疾人的残疾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付出的不可避免的沉重代价。这种代价推动着医学、医药学的发展,推动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推动着人类的全面发展,推动着社会文明和进步。因此,残疾人的残疾代价不应只由其个人和家庭承担。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着重抓好的一种残疾人就业方式。这种就业方式可以使残疾人就近得到安排,从而方便残疾人;社会各单位的业务广泛,岗位设置多,便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残疾人和健全人在一起工作,有利于他们之间的融合、交流和互相理解,体现了社会责任平等原则;既有利于提高公众意识和精神文明建设,又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
4、为什么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乱收费”,而是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府性基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暂时安排不了残疾人的单位,依法按规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各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或者是不安排残疾人的经济补偿。
残疾人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的功能不齐全,教育需要特殊的手段和方式,参与社会生活需要特殊的扶助用品用具,学习成本高。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历史欠账多,残疾人文化低,技能差,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弱,而国家又不能完全承担对残疾人历史欠账的补偿,因此,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不属于“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5、为什么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不影响社会各单位用工自主?
残疾人虽在生理上有残缺,但他们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安排残疾人就业既是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又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人生价值,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更何况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比例仅占1.5%,安排的残疾人又是经过一定技能培训,有一定技能的,不是给单位背包袱,并不影响社会各单位用工自主的权利。社会各单位用工自主权是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爱护,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用人单位都要消除“健全人还安排不了,残疾人凑什么热闹”等错误思想导致的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给予残疾人大力支持和帮助,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积极主动地安排其就业。
6、为什么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际贯例?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障,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贯例。许多国家就用人单位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也明确提出了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日本、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按1.5%至7%的不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须雇用1.9%的残疾人,政府和公共机关须雇用2%的残疾人,每少雇用一人每月缴四万日元滞纳金,多雇用一人每月奖励2万日元;德国《高度残疾人法》规定,行政机关、企业须按在册职工6%的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不按比例的要收残疾人就业弥补经费。我国台湾《残障人福利法》规定,录用残疾人占3%以上者,给予奖励。
7、安徽省政府《165号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徽省政府《165号令》的主要内容有:1、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按照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用人单位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义务的方式有两种:(1)、根据单位职工总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2)、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有一定困难的,可以选择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
9、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定义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年平均职工人数(含股东、合伙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季节性用工等),不包括在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10、什么样的残疾职工可计入用人单位1.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计入就业比例的残疾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本省户口,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三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四是办理了社会保险;五是在岗位时间超过6个月。六是月工资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
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和交纳的标准是什么?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从业人员(含股东、合伙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等)总数1.5%比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组织等,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线,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2、企业用人单位接收残疾人就业如何办理手续?
企业愿意接收残疾人就业,可通过各级残联推荐;也可从社会上自主招收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收的残疾人要上报各级残联备案,并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合适的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13、用人单位如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联和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所辖税务分局主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亏损企业能否减免保障金?
根据省政府165号政令“用人单位按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的规定,亏损企业只要还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就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是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破产、停产企业提供书面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15、虽从用人单位获得货币收入,但不在岗的残疾职工可否认定为按比例就业残疾人?
165号政令规定是按比例就业,而非按比例供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离岗或无岗供养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从表面上看是关心照顾残疾人,实质是对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剥夺,真正的目的是逃避足额交纳保障金。因此,不能计入比例。
16、持工伤证、残疾军人证的职工可否计入残疾人就业比例?
工伤证不计入比例。残疾军人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计入比例,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7、在校残疾学生和受培训残疾人学员可否抵交保障金?
省政府165号政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校学生和受培训残疾学员属于受教育对象和职业培训对象,不属于就业,不可抵交保障金。
18、审核残疾职工的内容、方式、程序有哪些?
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年审材料。(2)材料复审。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查,确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在岗时间等材料是否有效。(3)会议确定。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认定,任何人不能单独决定。
19、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有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实行每年一审。
(2)年审时用人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
①本单位上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②从业残疾职工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③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④为在岗残疾职工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
⑤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⑥企业单位还需报送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⑦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规定?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①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②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③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⑤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3)近年来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简况。
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5年征收以来,对促进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以2022年为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①残疾人就业培训,如举办两期140人残疾人养殖、种植等实用技术培训班;
②慰问残疾人困难户,两节向残疾人送温暖200多人次;
③残疾人之家(站)绩效奖励;
④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儿童抢救性康复和一户多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等多项民生工程配套资金及相关费用;
⑤扶持110户残疾人“个人创业”、12户阳光大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3家,残疾人阳光助残帮扶基地3家,奖励超比例就业2家7人,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46名等;
⑥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县内三家居家托养机构康宁公司、诗明公司和东流菊江社区、一家寄宿制托养机构东至博德精神病医院,共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160人;
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92户;
⑧县残联组织建设、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动态更新、残疾人工作等各种工作会议等;
⑨扶持县特教学校,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助残志愿活动、体育活动(省、市残疾人运动)等;
⑩残疾人事业的宣传;
11支持全县残疾人康复活动和“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开展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由此可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我县残疾人事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残联《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决算体系。
21、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特殊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