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307-00024 组配分类: 负责人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群众
标题: 【新闻发布会解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刘东杰解读2023年东至县城乡低保、特困补助提标暨社会救助工作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11
【新闻发布会解读】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刘东杰解读2023年东至县城乡低保、特困补助提标暨社会救助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11 08:55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默认 超大]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发布地点:东至县民政局五楼会议室

发布单位:东至县民政局

主持人:东至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王冲

发布人:东至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中心主任 刘东杰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东至县民政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东至县城乡低保、特困补助提标暨社会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下面请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中心主任刘东杰同志向大家介绍我县的城乡低保、特困补助提标暨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刘东杰: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先生们,女士们,大家好!我是东至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救助中心的刘东杰。首先感谢大家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为有效助力乡村振兴,大力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为人民群众增进更多福祉,使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经县政府17届33次常务会议研究,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适当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从725元/月/人调整为787元/月/人,增长8.5%,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同步增长由568元提高至616元;农村低保标准从708元/月/人调整为750元/月/人,增长6%,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同步增长由448元提高至475元。初步测算2023年支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810.2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7832.8万元,2023年较2022年城市低保资金增加 63.4万元,农村低保资金增加443.4万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根据省市文件要求,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且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0%。2023年我县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从943元/月/人调整为1023元/月/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921元/月/人调整为975元/月/人,扣除农村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145元,实际发放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30元(为提高敬老院集中供养率集中供养按830元/人/月,散居按780元/人/月发放)。初步测算2023年支出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2688.3万元,2023年较2022年多支出资金149.2万元。

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初步测算2023年支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396.5万元。

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我们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及时布置了全县低保、特困对象年度审核工作,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同时对低保金发放采取补差分档发放。采用分档发放,合理确定了A、B、C类低保家庭补助金额,重点关注C类标准,防止C类低保家庭补助额度过低兜底不牢。

三、此次提标是落实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安徽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需要,要求我们要严格低保认定条件,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杜绝单纯以家庭支出认定低保的现象;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低保申请,严禁不经任何程序任意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定期核查,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主持人:下面开始记者提问。

记者:哪些人员可以获得低保或特困救助?

刘东杰: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申请低保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等。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可以获得特困救助。

法定义务人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有:(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刘东杰:(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及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同类家庭消费水平的2倍及以上;(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10)特困供养救助对象等。

记者:申请救助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意义是什么?

刘东杰:解决传统手段核查内容不全面、隐性收入核查难的问题,精准识别救助对象,保证救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弥补传统核查方式周期长、反馈慢的短板,降低审批部门时间成本;增强各部门及广大居民的诚信意识,有效减少瞒报、漏报现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救助受理部门(单位)对向核对机构提交的申请人授权书的真实性负责。

目前,核对信息系统可实现与15个部门(公安、财政、民政、人社、金融、税务、教育、住建、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积金管理)、23 家银行信息数据的互联共享,核对项达到40余项,为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提供数据支撑。

记者:网上申请低保的方式有哪些?

刘东杰:方式一:通过关注“池州民政”微信公众号进入,依次点击“便民服务”、“申请救助”、“我要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提交。

方式二:通过登陆“皖事通”APP,搜索“皖救一点通”,点击“所属地市”进入主页面,点击“我要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提交。

记者: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哪些对象,如何认定?

刘东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

低收入人口认定的方式分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其中: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等。

记者:我县推进社会救助方式“物质+服务”改革主要内容是什么?

刘东杰:通过搭建 “物质+服务”救助平台,统筹政府福利机构、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救 助力量,为特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清洁服务、能力提升等服务,推进社会救助方式项目化、多元化发展。根据我县实际,确定服务类社 会救助对象范围、供给主体、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运行机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构建行之有效、运行规范、群众满意的社会救助服务新格局,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

服务对象主要是

1.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中 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资金来源

1.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

2.临时救助经费;

3.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不超过本地统 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 1%);

4.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5.残疾人康复服务经费;

目前“物质+服务”项目正在招标中。

视频解读地址:https://www.dongzhi.gov.cn/InLive/show/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