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
为强化池州东至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和产业链建设,严禁“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项目落户,做大做强产业集群,严格管控入园项目安全风险,对入园企业(项目)实施统一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切实加强入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确保入园企业(项目)达到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不断提升入园企业投资项目质量,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入园建设的企业(项目)。
三、准入管理
(一)基本准入条件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1.国家政策。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严禁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禁止类的化工项目;不得采用国家和安徽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
2.产业规划。建设项目应符合池州东至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指引,符合《池州东至化工园区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等负面清单,优先引入围绕符合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的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3.项目投资。项目亩均固投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单位产值的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池州市能耗强度目标。已入园企业(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开展的提升工艺、安全、环保、节能的技改项目和扩规提升项目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
4.生态环保。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致,并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区域评估报告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项目应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长江经济带保护规划》等政策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风险可控。
5.安全生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在委托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征求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依规核准;应属地备案的,属地备案部门应依法依规需要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入开展安全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方可在规划限定区域内实施。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所在市应向省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6.工艺技术。入园项目需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工艺总体水平宜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选用安全、高效、节能、低耗的生产设备。鼓励和优先引入使用管式反应器、微通道反应器,集离心、洗涤、烘干三位一体的密闭化、连续化设备的建设项目。
7.自动化水平。入园项目生产过程的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鼓励使用单独设置的全自动包装系统,采用自动化物料分层等技术,实现全流程自动化的建设项目。
(二)优先准入条件
企业(项目)在满足其他相关入园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准入: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2年本)》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2.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3.符合园区“双停”企业资产盘活相关规定的项目。
4.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5.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补短板项目。
6.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的项目。
7.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首期投资规模不少于5亿的项目。
8.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限制准入条件
1.安全限制准入条件
(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2年本)》《池州东至化工园区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中限制和控制类的危险化学品项目。
(2)按规定开展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为3级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如确需引进,应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
(4)严格控制引进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建设项目,如确需引进,应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
(5)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不再引进。
(6)严格限制新增电解工艺(氯碱)、合成氨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不再引进,确需引进时,应经安全可行性论证。
(7)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等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不再引进。
(8)限制采用传统釜式反应器的重氮化、偶氮化、硝化、过氧化、光气及光气化、氯化、氟化工艺的建设项目。
2.环保限制准入条件
(1)严格化工项目环境总量控制,对于VOCs排放量大于10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大于10吨/年、废水年排放量大于30万吨/年、危险废物年产量大于1000吨的项目,涉及其中一项以上的应征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2)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制产品、原料涉及恶臭类污染物的项目或大量使用多种刺激性气味原辅料且收集治理措施达不到园区管控要求的项目。
(3)涉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所列且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园区监管要求的项目。
(四)禁止准入条件
1.安全禁止准入条件
(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2年本)》《池州东至化工园区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中禁止(淘汰)类的危险化学品项目。
(2)单个产品涉及三个及以上国家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
(3)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
(4)禁止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项目。
(5)未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按规定开展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但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为4级及以上的项目。
(6)未实现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控制设计。
(7)禁止建设其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内所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设备的化工项目。
(8)独栋厂房(装置)内现场作业人员总数超过 9 人的。
(9)禁止在多米诺效应受影响区域新增可能引发三级事故的装置(项目)。
(10)禁止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开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
(11)严禁新建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来源不合法、达不到安全标准,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12)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环保禁止准入条件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禁止引进产品或原料涉及生态环境部重点管控的七种重金属(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
(2)禁止建设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所列的项目。
(3)禁止建设涉及《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第25号)所列的项目。
(五)准入审批程序
1.预审申请。新引进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中心提出申请,技改扩建项目由项目原建设单位向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档)等资料。
2.预审受理。投资促进中心或经济发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范或不完善的,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补齐完善。
3.项目审查。投资促进中心或经济发展局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档)等材料报入园项目会审领导小组成员审查。各部门按照规划、产业、投入、税收、安全、环保等准入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促进中心或经济发展局出具项目审查预审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查把关。
4.入园审批。投资促进中心或经济发展局汇总项目会审领导小组各成员意见后,形成书面综合预审意见,报项目入园会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出具《项目准入审批意见书》。对于安全环保情况较为复杂,投资额度和用地需求量大的项目,可由领导小组组长召开入园项目审查会,经多部门和专家充分交流会商后,明确其是否可以入园建设。
5.审查回复。投资促进中心或经济发展局将最终的《项目准入审批意见书》告知项目投资方。
五、退出管理
(一)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法强制退出:
1.未按国土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参加项目拟用地块挂牌出让活动的。
2.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私自开工建设的。
3.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仍未开工建设,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无不可抗力原因,建设期满2年未完成建设的;建成满2年后尚未生产,且无生产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
4.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5.因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调整,属于《池州东至化工园区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中的禁止类危化品项目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6.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没有整体提升价值或企业无能力进行整体提升,已不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7.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8.“僵尸”企业整改拖沓、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9.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10.对池州东至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11.入驻项目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资质不合规,且拒不改正的。
1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工艺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项目),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责令退出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协议协商退出:
1.连续停工超过六个月的。
2.项目主体工程超过约定建设期六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3.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且无设备购置计划的。
4.建成投产后,由于资金、市场等原因造成停产两年以上且无法恢复生产的。
5.投产2年后,税收未到达园区新项目准入要求的,促其进行资产重组或技术改进,若连续两年内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已获得的优惠政策。
6.化工企业有重点监管危险工艺,经优化升级仍达不到3级及以下的。
7.危险程度高、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重氮化等重点监管工艺的反应工艺危险等级在3级以上,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3人以上,且无法进行工艺自动化升级或企业主观不进行自动化改造。
9.效益较差,无法按要求落实安全和环保投入的。
9.能耗较高,超出国家能耗标准且无法降低到合格标准的。
10.企业不接受园区统一管理,不按照园区要求各项规定生产运营的。
11.存在其他需退出行为的。
(二)退出程序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管委会职能部门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规章,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约谈企业,并报管委会备案。
2.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园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措施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三)退出方式
1.依法强制退出。符合依法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吊销企业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住建部门对其地面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土地挂牌成交价(扣除已享受的基础设施补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财政、税务部门清偿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2.协议协商退出。对符合协议协商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对其地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协商进行补偿。
3.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不良企业或禁止性项目进入园区。
(四)退出验收要求
1.厂区主要生产装置断水、断电、断气并拆除,确保不可恢复生产;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应当封存,但管线应当清洗并拆除。
2.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固废等污染物清除到位。
3.注销或变更相关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登记证、省危化品安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系统等。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至东至县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东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土壤由企业负责治理,否则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5.企业(项目)退出后,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等备案。
6.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