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营造健康成长的氛围,有效解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并及时应对学生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引导学生珍惜生命、热爱生活、发展自我、远离侵害,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切实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加强教育引导,完善预防机制,强化过程管理,注重工作实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人性化原则。学生是正在成长的青少年群体,发展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在预警、干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保护和预防,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发展。 (二)预防性原则。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教育性原则。少年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应及时正确引导帮助他们认识心理危机,矫正不良心理行为。 (四)参与性原则。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机制的建设离不开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要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家庭、社区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预警干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五)实效性原则。建立和健全预警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心理干预工作的规范化,增强机制运行的有序性和实效性。 三、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和干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德育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室。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室负责,所有异常学生经逐层上报或直接上报,最终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室备案和干预。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学校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 (一)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胡吉全 副组长:江航、孙金平、宋海霞、徐志军 成 员:全体中层干部、各班级班主任、心理健康教师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规划和指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的实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凝成合力,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规划和制定心理危机事件处置方案,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使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郑义贵、顾莹莹、叶子涵、张醒芳、陈婷、各班级班主任。 办公室职责: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和妥善的援助措施,以缓解和消除学生心理问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对较严重的心理危机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以启动本预案。 四、工作目标 构建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减少或避免学生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及早预防及早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确保我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实施到位,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一)建立一个以学校为主体,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快速、互联、高效的心理预警网络机制。 (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宣传、加强学生对心理危机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以使学生在面对危机时能有效应对。 (三)通过心理咨询等适时的介入和援助,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当下,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避免或减少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的发生。 (四)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 五、工作内容 “心理危机”是指个体受到某些强烈刺激后,依靠自身能力又无法应对时,所出现的身体和精神处于崩溃边缘的状态。如出现情绪情感、认知和行为方面的功能失调,比较极端的表现是自杀轻生、他伤等。发生心理危机的个体容易对自身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时对危机个体依存的环境也具有潜在的威胁,尤其是日常生活相对集中的学生群体。心理危机导致的对自我及他人的伤害性后果十分突出,会给学生成长、家庭、学校及社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和影响。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能够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一)确定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的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1.一般预警类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成长经历中有过自残记录或自杀的企图,最近生活中又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者; (3)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4)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个性过于暴躁,易怒者); (5)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在学校和医院门诊心理测试中抑郁倾向较高者、有狂躁倾向及反社会型边缘人格特点者; (9)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生活严重贫困、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者); (10)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者; (11)严重厌学、逃学,或有考试综合征及学校恐惧症的学生; (12)因外地学校新转学、因病住院或休学后复学、新学期开学、顶岗实习等阶段出现严重适应不良者; (13)存在诸如学业失败(学习基础和能力差、学习努力但成绩仍然不理想的学生;父母对其期望过高等)、严重躯体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家庭重大变故(如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家庭迁居、家庭经济状况改变等)、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当众受到羞辱;受到歧视、误解等)、受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受到违纪处分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2.重点预警类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在心理健康普查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疾病等心理障碍的学生; (3)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的同宿舍、同班学生等; (4)近期在学校言行和情绪表现有些异常,比如内向的突然变得外向起来,或更加封闭、沉静、沉默,作文或作业中、与他人交谈中常谈到与死相关的话题或表达生活无意义感,外向的突然变得内向,不与人交流,有暗自流泪或与其它人留恋告别的言行等; (5)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6)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7)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者,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二)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 1.进行心理危机预防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心理中心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 班主任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动员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其他任课教师应将生命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全体教师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干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2.建立早期预警系统 (1)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 新生心理健康测评。心理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一同对这类学生做好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重点人群的排查。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每年组织对学习困难、经济困难、适应困难等的学生进行排查,对失恋、突然遭受重大打击、受到违纪处分等的学生进行重点排查,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排查结束后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报至心理中心。 (2)心理健康汇报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同学之间得知危机信息应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或班主任反应,班主任以及任课教师要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级预警:以各班心理委员、安全委员为主要骨干,建立班级心理预警小组。主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与同学多沟通思想,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向班主任学校报告。 二级预警: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心理辅导员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如有重要情况,要立即上报学校,并及时采取危机状态干预措施。心理咨询室设有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若2名,心理咨询师(含专职和兼职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学校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级预警:心理中心应及时将发生的心理危机情况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3.心理危机评估 由心理咨询室对学校摸排、班级报告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4.心理健康辅导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辅导。症状表现较轻且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上级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 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5.心理危机阻控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校医务室、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让学生离开。 6.心理健康监护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校成立以所在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联络员等为负责人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及时向心理中心汇报该生的情况。同时家长向学院签订免责承诺书。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或发现、知晓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的;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或经心理中心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并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机构治疗或接回家休养。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校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特别监护,并第一时间通知到学生监护人赶赴现场。 六、工作制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中心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德育教官、班级心理委员等实行培训,掌握异常心理初步识别方法和心理危机初步干预措施等。 (二)建档制度。心理咨询室应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心理档案,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德育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应将其详细材料报至德育处。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五)反馈制度。心理咨询室要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班级上报的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名单及其心理评估、干预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二)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为确保该生安全,要及时联系家长,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 (三)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尤其是与学生亲属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沟通联系时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照片等,并妥善保存。 (四)干预措施中涉及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各部门须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八、责任追究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对因自身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其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以下情况,要追究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负责人协助而相关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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