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条件)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东政〔2021〕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政府作出关系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前期准备)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公众参与方式)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听取意见。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座谈会方式)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七条(实地走访方式)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八条(民意调查方式)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起草说明),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县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听证会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超出听证参加人预定人数的,由申请人推荐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专项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县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县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
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会议内容公开)
县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发布解读回应)
县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决策执行公开)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
县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管委会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