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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名称: 【部门解读】县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汪泱解读《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23
废止日期:
【部门解读】县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汪泱解读《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3 17:14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4月22日,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秘〔2024〕19,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县内外发生了多起自用船舶沉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县河流、湖泊、水库较多,自用船存有一定数量。2023年从长江禁捕整治调度数据看,仅沿江就报备自备船17艘。这些船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业性船舶,在当前的环境下,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不可替代。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本《管理办法》。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办法》起草前,安庆海事局东流海事处会同望江县、东至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及两县沿江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召开了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座谈交流会,探讨了如何加强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202418日,县政府分管领导在东至县2024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就此工作做了安排,由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初稿。

(二)征求意见。初稿起草后,2024129日,征求了全县各乡镇及县直有关单位的意见。202425日,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形成了《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合法性审查。2024320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327日县政府第17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三、工作目标

通过《管理办法》,解决我县农(自)用船舶因船况差、安全投入少、船舶更新周期长、船主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的事故风险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等情况。同时为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明确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职责、登记管理方法、航行和作业要求、法律责任及附则相关内容。

一是定义并界定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业性船舶。即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

二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厘清管理职责。实行“县指导、乡镇管理、村(居)委会落实”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成员部门应齐心协作、各司职责,落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是确立船舶安全管理方法。建立三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一对一”包保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等培训,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对未登记备案、标号标识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整治力度,对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无合法用途的船舶,属地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规范登记管理。购置、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所有人需及时向属地村(居)委员会、乡镇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提交申请需要材料,对自用船舶的安全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乡镇自用船舶信息,经审查和现场检查后符合登记备案的,发放《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五年。

五是明确船舶航行和作业规定。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完成标识标号、造册方可航行、作业、停靠;乡镇自用船舶仅限于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严禁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及非法捕捞、严禁违法载人航行;不得将船舶租借给没有参加过培训的人员使用;船员年龄应当在18-65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乡镇自用船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和部门齐心协作、各司职责。

二是细化规范要求。明确法律责任和船舶规范管理内容,对备案登记、航行作业、应急管理等环节要求都做了具体细化。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人: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汪泱  

解读时间:20244

政策解读咨询电话:0566-327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