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明确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职责、登记管理方法、航行和作业要求、法律责任及附则相关内容。
一是定义并界定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业性船舶。即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照本办法。
二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厘清管理职责。实行“县指导、乡镇管理、村(居)委会落实”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成员部门应齐心协作、各司职责,落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
三是确立船舶安全管理方法。建立三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一对一”包保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等培训,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对未登记备案、标号标识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整治力度,对长期闲置、无人管理、所有人不明、无合法用途的船舶,属地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规范登记管理。购置、使用乡镇自用船舶的所有人需及时向属地村(居)委员会、乡镇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提交申请需要材料,对自用船舶的安全方面进行现场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乡镇自用船舶信息,经审查和现场检查后符合登记备案的,发放《东至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有效期五年。
五是明确船舶航行和作业规定。自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乡镇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完成标识标号、造册方可航行、作业、停靠;乡镇自用船舶仅限于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严禁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及非法捕捞、严禁违法载人航行;不得将船舶租借给没有参加过培训的人员使用;船员年龄应当在18-65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乡镇自用船应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