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东政办秘〔2024〕31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9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县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和我县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亟需修订完善。
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池政秘〔2023〕8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秘〔2021〕72号)《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秘〔2021〕95号)《东至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措施》(东政办秘〔2022〕8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东至县“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统计造假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坚决防范和纠治“新形象工程”工作方案》提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分析评估和论证”要求,县发改委牵头对《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我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我县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管理办法》全面承接国家、省、市文件主要精神,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并注重总结固化我县多年来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和管理要求。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县发改委于2024年2月份启动新《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文件基础上,充分借鉴先发城市有益做法,并总结我县有效做法,于2月初完成《管理办法》初稿。
(二)政策审议完善。新《管理办法》于2月26日至3月26日广泛征求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及社会公众意见。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6月上旬,县发改委提请县司法局审议,通过了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印发。5月9日,新《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7届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于6月18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引领推动作用。
五、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是在2020年版本的基础上,参考《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融合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东至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县若干措施”)相关规范性文件。
新《管理办法》共8章67条,较2020年版本删减合并14条、增加25条、修订完善20条;原文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调整到第三章内容。同时根据《省办法》,章节名称调整。
第一章:总则,共8条:增加了1条,即根据《省办法》内容增加第7条,对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修订了4条,即第1条对修订政策依据进行了完善,第4条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第5条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管理进行了明确,第8条根据《省办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共19条:增加了10条,分别是第13条、14条、15条、16条、18条、19条、23条、24条、25条、26条。修订完善了8条:分别是第9条、11条、12条、17条、20条、21条、22条、27条。
本章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编制要求、审批流程、审批部门等内容,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分类审批,即一般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由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政房建(含房屋装饰装修及维修改造)、公路港航、水利设施、农村农业、林业设施等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同一人的,除按规定应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外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22条、23条、24条内容按规定可简化报批流程: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者业经有关权威部门评审的项目,可以直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原文第20条内容合并到初步设计章节,原文21条合并调整现在18、19条。删减了原文22条施工图设计相关内容,原文23条进行了合并调整。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6条,原文涉及计划制定内容全部修改,其中增加了5条,第29条参照《县若干措施》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谋划生成进行了明确,根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增加了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决策要求,即“投资估算不超过500万元的(不含上限,下同),应报县政府同意,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投资估算500万元-3000万元的,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投资估算3000万元-10000万元的,应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投资估算10000万元以上的,应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将竣工待结算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与年度实际建设实施的项目一并纳入县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30条、31条、32条、33条均是参照《省办法》对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有关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修订完善1条,即第28条,在原文涉及计划制定部分修改,借鉴《省办法》形成。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18条,其中增加了6条,第42条根据《省办法》、结合《县代建管理办法》内容增加,明确了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审批管理。第44条根据《省办法》增加了不予以重新审批项目的规定,第45条、46条、47条根据《县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市办法》内容增加,包括三类工程变更标准(市为中标价3000万元、县为中标价1000万元)、审批程序等内容。第51条,根据《县若干措施》调整增加。
修订完善了4条,第34条根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修改,对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获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项目要求不得财政评审、不得投招标。第38条,根据若干措施修改,项目施工招投标前必须要县发改委、财政局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和用地(征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否则不得施工招投标。不再要求招投标前需要县政府审定。对应招而未招的项目、非依法招标但未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交易的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管理),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对应进未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规在场外交易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验收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拨付等手续。第49条,对照《省市办法》,删减了生态环境具体内容)。第50条,根据《县若干措施》调整项目建成后相关管理要求。
删减了原文第37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删减了原文第39条内容,整合到工程变更条款。对照省办法,删减了原文41条内容。第38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将“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范围内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修改“县交通、水利、住建、经信、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共6条,其中增加了4条,第52条、53条、56条均是根据办法相关条款增加,第54条是根据县若干措施内容增加。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仅补充对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政府投资资金行为法律责任追究。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共3条,其中根据省办法增加了第64条。
第八章:附则,共3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东政办〔2020〕25号)《东至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措施》(东政办秘〔2022〕87号)同时废止。《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秘〔2021〕95号)《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秘〔2021〕72号)等政策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保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压实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咨询、会计、造价、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提出管理要求。
七、解读信息
解读机构:县发改委
解读人: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黄光明
咨询电话:0566-7026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