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东至县行政违法行为首违免处清单(征求意见稿)》
2.《首违免处清单(征求意见稿)》
东至县司法局
2024年4月22日
关于《东至县行政违法行为首违免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首违免处目录清单,现将文件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其他省、市“首违免处”实践经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规定,并结合各部门梳理结果形成了《东至县行政违法行为首违免处实施办法(试行)》《东至县行政违法行为首违免处目录清单》,其中清单涉及全县14个重点执法部门单位“首违免处”事项179项。分别于2024年4月2日、4月18日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4月22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建议,对办法和清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此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以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坚持依法监管、探索柔性执法、体现过罚相当、倡导诚实守信等为原则。适用条件为必须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对涉及公共利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免处”制度。对适用“首违免处”执法程序、适用“首违免处”后发现不属于“首违免处”情形的处理以及适用“首违免处”后两年内再次违反同一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作出规定。
《首违免处目录清单》涉及事项179项,涉及14个县直单位,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同时梳理了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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