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东政办秘〔2024〕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3〕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县财政局牵头对《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0年)》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县财政局于2024年6月份启动新《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文件基础上,充分借鉴先发城市有益做法,并总结我县有效做法,于7月初完成《管理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新《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27日,征求了全县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意见。2024年9月3日至10月3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10月下旬,县财政局提请县司法局审议,通过了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印发。11月25日,新《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第17届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于12月10日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
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预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3条:增加1条,即根据《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内容增加了第3条,对县直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删除了原办法第3、第4条。
修订了第2条,增加“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共5条:增加1条,根据市办法内容增加了第4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删除了原办法第6、第7、第11、第12条。
修订了第7条(原办法第10条),增加了“投资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60万元以下的,采用备案制,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需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报财政局对口资金管理科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共10条:增加了4条,根据市办法内容增加了第9、第10、第11、第17条内容,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变更管理、年度资金预算调整等内容进行规范。
修订了第13条(原办法第15条),删除“预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20%的工程款(含3%质量保证金)”,修改为“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对非经营性项目可预留建设资金(含质保金)。”
修订了第16条,结合市办法删除“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交)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含50%)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以下的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共3条:对第19条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增加“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把关,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有效和完整负责”,删除“依法接受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共2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保障。明确对违反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的项目,暂缓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按照“谁支出、谁自评”的原则,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压实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责,通过各自渠道加强宣传,在注重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及时推送《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解读、贯彻实施等方面信息,营造浓厚氛围、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六、解读信息
解读机关:县财政局
解 读 人:县财政(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委书记、局长 徐宏伟
咨询电话:0566-7017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