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领导干部(人员)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人员)的经济责任,增强领导干部(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人员),是指县委、县政府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县委管理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人员)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所在单位应当清理财政、财务、资产负债情况,离任领导干部应当清理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政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离任时部门或单位应结算未结算费用或应报销未报销费用且在账面上未反映的情况;
(三)离任时未完成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经济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四)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五)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六)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款公物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和重要资料,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物品和文件、票据、电子数据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向离任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二)离任领导干部(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在收到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填写《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交给接任领导干部(人 员)核实;
(三)接任领导干部(人员)收到交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事项核实;
(四)交接准备工作就绪后,由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单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负责监督移交;
(五)离任或接任领导干部(人员)对经济责任交接事项如有异议,应当由其本人或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商县纪委监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
(六)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经离任、接任领导干部(人员)和监交人三方签字后,离任、接任双方及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单位各执1份,并分别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备案。县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接资料还应当报送县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和其他书面交接材料应装订成册,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所在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人员)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人员)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县纪委监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东至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东办秘〔2017〕67号)废止。
附件:1.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
2.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书
3.东至县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