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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号 |
源头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方式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执法机关 |
结案时间 |
备注 |
1 |
2025.03.17 |
皖池东交罚〔2025〕1000048号 |
东至县鑫江运输有限公司 |
李平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
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
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或池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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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10.30 |
皖池东交罚〔2024〕1000305号 |
东至县东敬运输有限公司 |
余敬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
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
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伍仟元整 |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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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12.12 |
皖池东交罚〔2024〕1000336号 |
东至县东敬运输有限公司 |
余敬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
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
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叁仟伍佰元整 |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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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03.03 |
皖池东交罚〔2025〕1000022号 |
东至县鑫江运输有限公司 |
李平 |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
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
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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