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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处罚〔2025〕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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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鑫马水产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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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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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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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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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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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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