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县政府出台《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东政办秘〔2025〕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县审计局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审计领域存在的问题,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对《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东政办〔2020〕25号)予以再次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新《办法》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起草初稿。根据省审计厅统一部署,按照《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2023年10月份开展了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经梳理发现,《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办〔2020〕2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三个转变”部署要求的部分条款不符,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根据专项治理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2023年11月23日,形成新《办法》(初稿)。二是征求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截止2023年11月30日,反馈均无意见。2023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布意见征求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公众留言意见。三是审议印发。2023年12月12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7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于2024年1月11日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2024〕4号);2024年6月18日,《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2024年12月10日,《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2025年6月,根据司法局要求对《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东政办〔2020〕25号)予以废止,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有二十四条,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修订依据(第一条)、审计监督适用范围、对象、内容、形式、职责权限(第二条至十七条)、审计处罚情形和措施(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
一是明确审计主体与对象。县审计局是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对象为建设单位及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审计过程中可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关联单位项目资金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是明确审计方式与计划。审计机关可对财政性资金投入大或涉及重大民生的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年度审计计划需根据相关规定及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制定,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总计划。
三是定义了审计内容与权限。审计机关对项目概(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重大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但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等管理活动。重点审计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征地拆迁费用使用、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工程价款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竣工决算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效益等 10 类内容。
四是明确审计流程与结果处理。审计前 3 日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并加强整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发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新旧《办法》差异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