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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高群英解读《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2
废止日期: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高群英解读《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7-02 08:40 来源: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7月1日,县政府出台《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东政办秘〔2025〕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由县审计局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各项要求,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审计领域存在的问题,推进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对《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东政办〔2020〕25号)予以再次修订,形成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新《办法》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起草初稿。根据省审计厅统一部署,按照《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2023年10月份开展了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经梳理发现,《东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办〔2020〕25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三个转变”部署要求的部分条款不符,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根据专项治理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2023年11月23日,形成新《办法》(初稿)。二是征求意见。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截止2023年11月30日,反馈均无意见。2023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布意见征求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公众留言意见。三是审议印发。2023年12月12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第17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于2024年1月11日印发《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2024〕4号);2024年6月18日,《东至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2024年12月10日,《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2025年6月,根据司法局要求对《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的通知》(东政办〔2020〕25号)予以废止,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有二十四条,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修订依据(第一条)、审计监督适用范围、对象、内容、形式、职责权限(第二条至十七条)、审计处罚情形和措施(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

一是明确审计主体与对象​。县审计局是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对象为建设单位及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审计过程中可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关联单位项目资金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    二是明确审计方式与计划​。审计机关可对财政性资金投入大或涉及重大民生的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年度审计计划需根据相关规定及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制定,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总计划。​

三是定义了审计内容与权限​。审计机关对项目概(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重大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但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等管理活动。重点审计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征地拆迁费用使用、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工程价款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竣工决算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效益等 10 类内容。​

四是明确审计流程与结果处理​。审计前 3 日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并加强整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发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新旧《办法》差异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修改依据

1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50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2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的相关的指导、监督。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从有关单位内审机构和中介机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
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应综合工作量、技术等级和工作成效等因素,并结合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的方式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3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以及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子以保障。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池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5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应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竣(交) 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的,应当在审计机关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公开选取确定,发生的审核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等各项工作。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6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可在合同约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工程价款核减率 10%以下 (含 10%) 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 对工程价款核减率超过 10%、15%以下 (含 15%) 的,超出 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 对工程价款核减率超过 15%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 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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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一、自2014年4月1日起,省级定价的涉税鉴证、验资、审计报告、法定资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放开,由相关中介机构自主定价。”

7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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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8

第二十五条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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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实施效果,不断完善新《办法》,进一步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质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解读咨询信息

解读单位:东至县审计局

解 读 人:党组书记、局长  高群英

咨询电话:0566-702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