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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MB1853451Y/202510-00010 组配分类: 医保监管
发布机构: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东医保处〔2025〕5号】东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东医保处〔2025〕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13
废止日期:
【东医保处〔2025〕5号】东至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13 08:33 来源: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当事人:东至县尧渡镇汪街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号):PDY70245X34172112D6001

住所:东至县尧渡镇汪街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

联系地址:东至县尧渡镇汪街村**组

 

2025年9月10日,本局经大数据筛查发现东至县尧渡镇汪街村卫生室销售的“脑心通胶囊”药品存在追溯码重复结算问题,涉嫌销售“回流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025年9月11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东至县尧渡镇汪街村卫生室开展走访调查。2025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室主要负责人何**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相关事项予以了说明。

经查明,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向参保人黄**销售2盒“脑心通胶囊”,其追溯码与南京航天医院2024年12月30日销售的同规格“脑心通胶囊”追溯码完全一致,构成了重复结算情形。上述2盒违规药品,来源于该卫生室负责人通过手机“药房网商城”App采购的10盒“脑心通胶囊”,这10盒药品,除2盒转售给黄**并通过门诊统筹基金结算外,剩余8盒由该卫生室负责人提供给家属邓**服用。本次违规行为涉及总费用39.80元,医保基金支付金额21.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保药品追溯码销售信息,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村卫生室药品处方笺、门诊收款发票、询问笔录、“药房网商城”APP购药记录等,证明案件调查经过及销售“回流药”的事实;

3.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信息。

2025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医保听告〔2025〕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无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过程中将2盒“回流药”脑心通胶囊销售给参保人黄**并纳入医保结算,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的规定,构成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结合调查实际,当事人销售“回流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恶劣,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退回医疗保障基金21.89元;

2.处5倍109.45元的罚款;

3.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

上述退回及罚款合计131.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也可使用网银进行线上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