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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K168716825/202512-0000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东政办〔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12-01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1 10:24 来源: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默认 超大]

东政办〔20255

 

各乡镇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第179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26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4

1 编制目的........................................................................................... 4

2 编制依据........................................................................................... 4

3 适用范围........................................................................................... 7

4 预案衔接........................................................................................... 9

5 工作原则......................................................................................... 11

   二、应急指挥体系............................................................................. 13

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3

2 现场应急指挥部.............................................................................. 17

3 现场应急工作组.............................................................................. 18

    三、应急响应及处置......................................................................... 21

1 水源地环境风险分析....................................................................... 21

2 东至县17个水源地总体应急响应................................................... 22

   四、后期工作...................................................................................... 47

1 后期防控.......................................................................................... 47

2 事件调查.......................................................................................... 47

3 损害评估......................................................................................... 48

4 善后处置......................................................................................... 49

    五、应急保障.................................................................................... 50

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0

2 应急队伍保障................................................................................. 50

3 应急资源保障................................................................................. 51

4 经费保障......................................................................................... 51

5 其他保障......................................................................................... 51

    六、附则........................................................................................... 55

1 名词术语......................................................................................... 55

2 预案解释权属................................................................................. 56

3 预案演练与修订............................................................................. 56

4 预案实施日期................................................................................. 60

   

一、总则

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东至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为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东至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他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区域的水量和水质,减轻其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以及人群健康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2 编制依据

2.1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6.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2016.7.2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2018.3.19);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 ;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12.19);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4.17);

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14. 12.29);

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

16)《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文,2021.1.21);

17)《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池环函〔2021343号,2021.12.13

2.3地方参考性文件

1)《东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政秘〔202127号,2021.8.2);

2)《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3月);

3)其他相关性文件。

3 适用范围

3.1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以下环境事件:

剧毒、有毒、有害性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突发性事故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化学性污染;

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虫等通过饮用水源使居民可能或已经出现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生物性污染问题。

工业生产企业因突发事故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的其他污染。

人为破坏或过失使有毒物质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

因地震、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和矿山采掘造成的饮用水污染。

其他意外事件中一种事件或多种事件同时发生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事件。

3.2地域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处置。1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如下:

1)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尧渡河入江口下游381m处);

2)池州市大渡口供水有限公司饮用水水源地(东至县大渡口镇长江南岸,杨墩站上游300米);

3东至县胜利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头部位于黄石矶段);

4)东至县张溪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黄湓河,源于祁门县的仙寓岭);

5)东至县张溪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黄湓河,源于祁门县的仙寓岭);

6)东至县龙江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长江,香口段);

7)东至县洋湖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黄湓河,源于祁门县的仙寓岭);

8)东至县葛公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黄湓河,源于祁门县的仙寓岭);

9)东至县官港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跃进水库,位于鄱阳湖水系龙泉河上游);

10)东至县泥溪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龙泉河,源于东至县南境九江岭);

11)东至县昭潭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龙泉河,源于东至县南境九江岭);

12)东至县龙门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龙泉河,源于东至县南境九江岭);

13)东至县花园自来水有限公司饮用水水源地(马坑河)

14)洋湖镇高山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东风水库);

15东至县青山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青山水库、高峰水库);

  16)东至县木塔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龙泉河,源于东至县南境九江岭);

17)东至县尧舜供水有限公司饮用水水源地(尧渡河,黄泥段)。

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东至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东至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东至县人民政府。本预案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东至县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衔接工作。在职责方面,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上报,到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最后应急响应终止等等,各部门、各小组明确分工、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在事件分级方面参照《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结合东至县实际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级。

在职责方面:预案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应急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统筹协调、现场分析监测、现场警戒安保和抢险与疏散等工作

在事件分级方面: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分级,明确了相应级别的响应行动与信息报告等程序,本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为方便内部响应而设,事件的定级可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对接。

由于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若东至县发生水质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则必须立即启动对应的自来水厂应急预案。因此,各自来水厂应急预案应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在发生水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通知相对应的自来水厂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自来水厂采取停止供水等应急措施。根据基础调研资料,目前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对应的自来水厂均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可与本预案衔接。

当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及时上报池州市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加强监控,快速反应:完善监控系统,加强对水源地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遇到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及时采取行动;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4)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紧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5)实际演练,加强应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6)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7遵从科学,依法规范:采用科学先进技术,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反应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应急指挥体系

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应成立体质完善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办公室。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1.1总指挥及职责

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3)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5)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环境修复、总结教训、医疗救援等后期工作;

7)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宣传等,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与演练;

8)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的管理。

1.2副总指挥及职责

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主要职责包括:

1)协助总指挥开展相关工作;

2)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4)负责向上级领导和场外相关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处理现场紧急情况;

6)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7)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1.3协调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成立协调办公室,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5)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6)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1.4专项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由东至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的人员组成,不同部门分别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2)消防救援大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3)公安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人员,对涉嫌犯罪并达到移交条件的案件,及时受案查处,并对影响范围大或较严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支援支持,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

4)财政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经费保障;

5)自规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所,如提供合适的现场污染物质转移场地,开挖导流渠地块等;

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监测,并提出应对各种污染的治理方案,同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7)卫健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交通运输局: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发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9)水利局: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切换备用水源和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等工作安排;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灌溉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应暂停农业灌溉取水;

10)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应急保障工作,调动救援力量与设备管控现场险情、协助处置关联事故并指导人员防护;

11)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水源地周边的气象信息

12)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县各类工程施工单位现场救援工作。

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

2)通知生态环境或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4)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5)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6)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示意图

3 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小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小组根据不同职责共同合作处理突发环境事件。

3.1应急处置组

应急处置组是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可由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展开现场监察、处置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协调沟通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和措施;负责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报告现场情况。小组成员进行现场调查、事故处置、调查取证、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3.2 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是现场应急监测机构,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卫健委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同时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最后将监测数据经分析整理后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

3.3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东至县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等工作。

3.4应急物资保障组

应急物资保障组是后勤保障机构,由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费用等工作。

3.5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时动态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3.6综合组

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安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主要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及处置

1 水源地环境风险分析

1.1各水源地主要潜在风险源识别

根据《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号)规定:环境风险是指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环境风险源是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风险源可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非点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1.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经统计分析,本次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所涉及到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其中(1)是水源地汇水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伴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遇到特有的突发环境事件,(3)是水源地汇水区域范围内存在废水产生或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的固定污染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遇到特有的突发环境事件,(2)(5)(6)是所有水源地均可能遇到的突发环境事件,(4)是人为活动可能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污染物一般来源于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果园土壤的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或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3)由于水源地收水范围内固定污染源(如工厂,矿场等)发生废水或其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

4)人为活动(如旅游)排放的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5)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造成水源地供水困难;

6)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2 东至县17个饮用水水源地总体应急响应

2.1信息收集和研判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属地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指挥办公室。

1)属地政府、生态环境、水利、供水单位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检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东至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生态环境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群众监督举报的方式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通过东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共享平台来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

在首次获取突发事件信息之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向东至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接到信息报告的东至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预警

根据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可能涉及的范围和响应时间,将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并制定红色和橙色两级预警级别的启动条件。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2.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邻近行政区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有向本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蔓延的趋势。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本预案适用的水源地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但污染物质单一且经过应急专家组研判不会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污染范围不会进一步扩散的。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本预案适用的水源地范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但事件责任人在短时间内将污染物质妥善清理处置,且应急专家组判断无后续持续污染影响的。

2.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本预案适用的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本预案适用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本预案适用的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常规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2.3预警发布与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东至县人民政府应立即组成相关人员,根据报告信息进行事件核实,经过核实与研判,确定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和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红色预警信息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报告后方可进行发布和调整;橙色预警信息由东至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报请东至县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和调整。

预警发布内容: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

预警级别调整: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的发展动态和采取措施处理后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2.4预警行动

在预警发布后,应当立即进入预警状态,采取必要的预警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者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

4)加强监控,核实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头、污染物种类和总量以及影响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6)实时汇报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动态变化情况和趋势;

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

8)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2.2.5预警解除

进行现场调查后,若能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可按照发布预警的程序,通告终止预警,解除应急状态,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预警解除:

1)污染源头已经被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的污染物质已经被控制,且已被清运至合适处理场所,未向水域内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污染物质已经被控制或导流至合适处理场所,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域受到一定污染,水质尚未稳定,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

2.3信息报告与通报

2.3.1信息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人员或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立即向东至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报告;

2)东至县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过核实后,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报给池州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

3)池州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获悉突发事件信息时,可立即要求东至县人民政府和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经过核实之后,应立即向东至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3.2信息通报程序

在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并核实后,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迅速向东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部门应至少包括东至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东至县人民政府和池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东至县人民政府和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时,应由事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3.3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

按照报告和通报的先后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以下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原因、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对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报告和通报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若情况紧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图片、影像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类别、主管部门以及通报内容见下表。

2-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内容

报告类别

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

 

初报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 信息来源、事故原因、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处理结果

报告

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

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对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2.4事态研判

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事态研判小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事故点周边居民区和农田区养殖区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2.5应急监测

2.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应急监测支援。东至县应急监测组主要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水利局、卫健委和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根据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风险源存在情况(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频次具体设置情况见下表。

2-2  各水源地监测布点和频次要求

序号

水源地名称

风险源

种类

监测布点

主要监测指标

监测

频次

1

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事故刚

发生时,可适当加密采样频次,待摸清污染物 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 次;在跟踪调

查阶

段,应

每天监测1次,直

至应急

监测结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2

池州市大渡口供水有限公司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3

东至县胜利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视风险种类酌情布点,可参照非点源布点方式

其他风险为C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常规监测指标;

4

东至县张溪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5

东至县张溪水厂饮用水水源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6

东至县龙江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7

东至县洋湖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8

东至县葛公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非点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9

东至县官港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流动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视风险种类酌情布点,可参照非点源布点方式

其他风险为C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常规监测指标;

10

东至县泥溪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非点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11

东至县昭潭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12

东至县龙门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13

东至县花园自来水有限公司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14

洋湖镇高山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 及其 他指标

15

东至县青山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流动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及其他指标;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视风险种类酌情布点,可参照非点源布点方式

其他风险为COD、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常规监测指标;

16

东至县木塔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 及其他指标

17

东至县尧舜供水有限公司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源

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

固定源、非点源为COD 、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数及其他有毒有害农药类指标;

非点源

流动源

流动源为石油类、肉眼可见物、pH 及其他指标

    

注:其他风险主要包括:

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恐怖事件等人为因素,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恐怖事件等人为因素,或汛期、枯水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或其他意外事故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进而引发供水困难的事件。

2.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6.1明确排查对象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中,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根据基础资料调查显示,突发环境事件中最可能产生以下几类污染:

1)面源污染:

主要为水源地周边居民区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对人工养殖鱼塘饵料的投放和鱼类产生的粪便处理;

主要为水源地周边居民区散养的家禽家畜以及人工鱼塘养殖;

主要为水源地周边农村种植活动中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2)流动源污染:

主要是运输农药和化肥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汽油、农药、化肥等物品泄漏产生的环境污染危害,也包括船舶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

3)固定源污染:

主要是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等;

2.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通过对东至县水源地周边的潜在风险源进行分析,在发生环境事件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切断污染源:

1)人工养殖鱼塘:对于鱼塘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停止鱼塘养殖活动并对鱼塘里的养殖水进行导流和处理达标后排放;在无法关闭鱼塘时,应在鱼塘周边采取合适的围堵工程设施等,避免因暴雨等原因造成养殖水溢出,同时严格把控对饵料的投放和粪便的处理;

2)道路交通运输: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流通源环境污染事件,可迅速在道路两边开挖导流渠或设置围堰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质;

3)农村生活污染源:由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首先应及时开挖导流渠将污水引至合适的处理场所,同时利用格栅等设施将污水中的垃圾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理。

4)农业种植污染源:由农村的农业种植活动中施撒化肥、喷洒农药等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首先应及时开挖导流渠将污水引至合适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农业种植活动的管控,宣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强调饮水源的重要性,减少农业种植活动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2.7应急处置

2.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前期处置工作:

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通知相应的自来水厂、所在地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服从东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由专人对藻类进行打捞,并利用增氧机对受污染水域进行增氧,同时可适当对受污染水域进行引流,增加水体流速;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水体污染事件(农药、化肥等):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由专人对农药(化肥)污染水域进行导流,开挖沟渠将污水引至合理的处理场所,同时可在水域中种植适量植物对残留的农药进行吸附;

大面积死鱼污染事件:由专人对死亡的鱼群进行打捞并运送至合适处理场所,并通过边灌边排的方式对养殖区进行换水,稀释污染物浓度;

交通事故污染事件:由专人对因交通事故而进入水体中的污染物质进行打捞,比如运输车辆的部件,泄漏的汽油以及农药或化肥等运输物品;

2.7.2 供水安全保障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东至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在发布预警的同时,及时与供水单位联络员联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和水利局、住建局应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节约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对高耗水工矿企业、洗车、洗浴中心及其他服务行业实施限量供水,并号召城区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自备水源,并加强供水协调调度。

4)水源调度

本次预案范围内的各饮用水水源地若突发环境事件,需立即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由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原则上备用水源遵循就近原则,选择离事发地相近的水厂调度水资源,可利用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集中分片送水,以保障居民基本用水。

各供水单位/工程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见下表。

2-3  各供水单位/工程联系方式

序号

供水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1

东至县东流镇自来水厂

王峰

厂长

13956893239

0566-8121096

2

池州市大渡口供水有限公司

余东保

厂长

18656609908

0566-5292023

3

东至县胜利镇自来水厂

吴静汉

厂长

18756699631

0566-8018009

4

东至县张溪水厂

宋冬明

厂长

15105666499

0566-3321097

5

东至县张溪自来水厂

宋冬明

厂长

15105666499

0566-3321097

6

东至县洋湖自来水厂

蒋传来

厂长

18656645779

0566-5295006

7

东至县葛公自来水厂

蒋传来

厂长

18656645779

0566-5295009

8

东至县官港自来水厂

张洋

厂长

18756693451

0566-8051345‌

9

东至县泥溪自来水厂

叶章华

厂长

13905666036

13866572660

10

东至县昭潭自来水厂

李贤乐

厂长

13955522858

13955522858

11

东至县龙门自来水厂

王永奎

厂长

18949463888

0566-7028335

12

东至县花园自来水有限公司

汪席文

厂长

13705669109

0566-8535169

13

洋湖镇高山自来水厂

蒋传来

厂长

13956897659

13956897659

14

东至县龙江水自来水厂

师权军

厂长

18949463888

0566-8176177

15

东至县尧舜供水公司

王晨

厂长

13295668101

0566-5292000

16

东至县木塔自来水厂

高海平

厂长

18756677776

0566-5298009

17

东至县青山自来水厂

刘汉平

厂长

13856644079

0566-5295007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2.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东至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依托东至县应急物资管理部门配备的应急物资及委托企业代储的物资。相关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东至县东流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等17个水源地现有的应急资源储备及需要补充的应急资源详见各应急专章。

2.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预警级别,污染物的类型,污染范围和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

应当密切关注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

相关宣传部门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2.10响应终止

2.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一系列应急处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组建议可以恢复正常取水时。

2.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根据应急事故的实际处理情况,当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即可确认终止应急,或由发生事件的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应急救援指挥部可向所属各专业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2.10.3响应终止的通知

应急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此次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总结。

1)应急领导小组应负责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查找事件原因,以防止日后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2)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四、后期工作

1 后期防控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得到稳定控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事件中产生的污染物质、应急设施等采取防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泄漏的农药、化肥等进行回收,运送至合理的场所进行处置,由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交通运输局等其他部门共同配合完成危险物质运送和处置工作;

2)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水源地水质等受到一定的损害,在经过应急措施后可能仍会存在后期的环境影响,为了避免水质进一步恶化,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水利局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水源地水质土壤等其他要素的后期防控跟踪监测工作;

3)在调查清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后,组织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合理处置,包括消除污染源,在不便消除的情况下应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

在道路两旁增加护栏防止车辆发生事故;

在道路两边挖导流渠,裸露土质道路应及时硬化;

加强对人工养殖鱼塘的管理,严禁乱投饵料等等。此部分工作可由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完成。

2 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应配合池州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

3 损害评估

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地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评估结束后,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 善后处置

1)应急终止后,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本预案专家组成员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已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区域进行恢复和监管的方案与建议,并及时进行水质修复工作。

2)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污染发生地群众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现场环境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1 通讯与信息保障

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具有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 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如: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专项工作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 应急队伍保障

东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应常备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现场应急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等。应急救援队伍应经过专业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同时还要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进行培训和演练。

3 应急资源保障

东至县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东至县人民政府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发改委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根据时间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4 经费保障

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应急专项经费由县财政负责保障、经东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且每年对应急专项经费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核实报销应急处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5 其他保障

5.1交通运输保障

东至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应急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东至县卫健委负责提供应急所需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3治安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5.4社会动员保障

东至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5.5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6应急资源的管理保障

应当建立和完善东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网络和东至县环境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5.7技术保障

东至县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六、附则

1 名词术语

1)水质监测: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系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或者在饮用水源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6)水质超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东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东至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3 预案演练与修订

东至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各水厂、乡镇政府以及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本预案或各部门预案,每年组织一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应急小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演练组织流程见图 6- 1

 

6-1  演练组织流程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应由东至县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共同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应急演习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确定参加演习的人员、演习时间、演习内容等,由水源保护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助,针对应急演练系统中某个环节进行演习,由各应急部门组织,并由专人将应急演练过程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演练组织流程见图6-2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各镇政府、东至县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应急演练参与人员应包括:

 (1)参演人员:在应急组织中承担具体任务的人员。

 (2)控制人员:控制时间进度的人员。

 (3)模拟人员:演练过程中扮演或代替应急组织和部门的人员。

 (4)评价人员:对演练进展情况予以记录的人员。

 (5)观摩人员:来自有关部门、外部机构及观众。

  演练实施的过程应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确定演练日期,成立一个临时演练策划组。策划者编制演练方案,确定演练的目标、原则、范围、参演部门,确定演练的性质和方法,选定演练时间与地点,规定演练的时间尺度和公众参与程度;确定实施计划、设计事故情景与处置方案。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演练情景尽可能真实,并考虑应急设备故障问题,以检测备用系统。同时,策划组应确定评价人员数量和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组织一次演练协调会,讨论演练方案,明确演练分工。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二次演练协调会,核对准备进度,反馈问题,筹备桌面演练进行桌面演练,应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点评桌面演练效果,提出重点注意的问题举行现场演练,全程摄像、拍照和记录整个演习过程。总结演练应具备的专业技能,指定评价人员,分配各自所负责评价的应急组织和演练目标。

 (2)实施阶段

演练实施阶段是指宣布初始时间到演练结束的整个阶段。演练过程中参演应急人员应尽可能按照实际紧急事件发生时响应要求进行演示,由参演人员根据自己对最佳解决方法的理解,对事故作出响应行动。策划者的作用是宣布演练开始和结束,以及解决演练过程中的矛盾。

 (3)总结阶段

主办演习的各级应急部门应对演习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的效果作出评价,提交演练报告,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为不适项、整改项和改进项。分别进行纠正、整改、改进。

同时,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至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319日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印发的《东流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14个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环字〔20222号),2023629东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东至县龙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至县尧舜供水有限公司备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环委办〔2023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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