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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821003287334c/202512-0003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东流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标题: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2-08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08 15:20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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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25〕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医保局印发了《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出台《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50号)。2018年,国家及我省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医保部门。2025年1月,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修订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25〕1号)。
二、起草过程
省财政厅组织研究起草《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征求了省医保局,各市财政局、医保局,厅内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筹集、基金使用、基金支出、基金管理和附则6个部分,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基金来源。《管理办法》明确基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社会自愿捐赠、利息收入等,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需会同医保部门科学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是聚焦合理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对其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各地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避免过度保障,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三是完善监管机制。《管理办法》规定统筹地区可设立支出户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救助款项。此外,基金不得列支人员经费等非救助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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