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秘〔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7届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预算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相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皖财预〔2025〕69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县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给预算单位的指定项目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指定用途优先安排使用,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期组织资金清理,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社保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细则等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前期调查、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等工作,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完善具体管理制度;
(三)负责执行已批复的部门本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部门本级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负责批复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
(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七)负责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所有项目档案整理、归集和保管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与申报
第六条 县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控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管理,覆盖前期谋划、储备入库、预算编制、执行监控到终止退库全流程。
第七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立项目动态评估清理机制。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及时撤销或调整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十条 县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县直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开展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二)对拟新出台通过预算资金安排、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牵头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论证,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必备条件。
(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时,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建议,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专项资金财政审核意见,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县政府审批。
(五)县财政部门凭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向县以上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十二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预算。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局一般不得安排预算,对确需安排资金的,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县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要全部分配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须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20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上级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时限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批复到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或资金下达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只明确使用方向、未明确具体使用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实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直接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管理科室报送截止到上月末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进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县本级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资金、县本级安排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等重点专项资金监管,明确项目资金具体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一)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债券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
(二)县本级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应对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性投资计划,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三)县本级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资金使用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四)上级专项资金:中央、省、市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构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构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构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构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县本级预算资金安排的一律不结转,确须使用的,下年度部门预算重新安排;其他资金安排的,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包括以上4项在内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定期+动态”常态化清理,超年限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沉淀闲置资金等,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专项资金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必须以“定额标准×工作量”的测算方式编制预算,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细化成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共同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探索构建“预算编制测成本、绩效目标设成本、预算安排核成本、预算执行控成本、预算完成评成本、评价结束出标准”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成本管控不到位、支出进度与当期产出、效益明显不符的,适当压减直至取消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和成本指标推动项目实施,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县财政局,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每年开展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主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在组织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资金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部门重点评价。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重大政策全过程绩效管理。对到期需延续执行的政策及时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清理整合政策,以及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对实施期超过1年的重大政策实施跟踪问效,重点关注政策投入适当性、保障充分性、实施精准性、投入产出契合度、阶段性目标实现度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将财会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以后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有计划的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与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二)专项资金在申请时是否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四)政府采购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六)是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级是否达到良及以上;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资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如数追还收缴财政。
第四十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县财政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政办〔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