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1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26.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为7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较2016年无变化。2017年东至县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次。该项经费根据县外办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没有安排此项支出。经费使用严格按照《东至县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14〕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支26.7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0.1万元,下降0.37%。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上级、同级法院业务往来,外县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等,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县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东至县预算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东财行〔2014〕78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74.3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0.5万元,下降0.67%。2017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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