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东至经济开发区、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6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东至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结合东至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立足县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配合、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的排头兵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以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调查对象,科学制定全县详查总体方案。2017年启动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掌握已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县卫计委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环保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方案,全县共布设土壤国控点位23个,其中基础点位12个(耕地11个、林地1个),特定点位10个(包括工业企业周边、开发园区周边、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背景点位1个。县环境监测站加入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实现监测点位覆盖全县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等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建立我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粮食局等配合)
(二)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4.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明确全县禁止和限制建设的产业门类和空间区域,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严禁重污染项目准入,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实行严格的环保倒逼机
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区域和企业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其中,新、改、扩建项目的重点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林业局等配合)
5.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制革等行业,以及粮(油)主产乡镇(粮食主产区等)、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6.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以及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全县环境监察人员积极参加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制定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安监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县环保局、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8.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乡镇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及时制定全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乡镇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9.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配合)
10.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市控制目标。(县农委牵头,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11.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配合)
12.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县农委、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3.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县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水务局等配合)
14.落实监管责任。县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建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牵头,县农委、县环保局等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河流沿岸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配合)
17.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负责)
1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9.加强工矿污染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开发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县环保局、县经信委按照职责负责)
20.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县环保局、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22.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23.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积极试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县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供销社等配合)
2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农膜产品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积极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2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户中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等配合)
26.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县水务局牵头,县农委配合)
27.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县城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已经污染的地块,治理不达标的,不得出让、转让。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2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县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30.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镇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任务。(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委、县环保局、县住建委等配合)
31.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32.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环保工作机构要定期向县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县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地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33.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国家和省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34.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35.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配合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6.完善管理体制。贯彻“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土壤治理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37.加大财政投入。县乡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配合)
38.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配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国税局、县供销社等配合)
39.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配合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至支行等配合)
40.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41.引导公众配合。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平台、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配合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配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42.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配合)
43.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县文广新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等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44.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将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工作方案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农委等配合)
4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委、县水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等配合)
46.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国资委等配合)
47.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有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配合)
48.严格环保问责。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乡镇、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配合)
提高环境质量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全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美丽、幸福东至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