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来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专家解读】东至县公安局公职律师 李瑞彬
本条是关于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在心理承受能力和对周围事物的认知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还存在较大的差别,他们在法律上尚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等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于了特殊的保护。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同样需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这对公安机关而言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公安机关虽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如叔叔、哥哥、姐姐等)、所在学校代表(如教师)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通知到场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选择合适成年人应当重点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优先选择未成年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合适成年人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或者法律知识,具有强时会责任感,并经过必要培训的社工、共青团干部、教师、居地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及其他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轻在地政府部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组织组建了青少年工真者合适成年人队伍的,应当从社工或者确定的合适成年人名名册中选择确定。当然,对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如未能不能或者不愿提供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客观上不能通知的情况出现,或者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有关人员后上述有关人员无人到场,此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在明有关情况。本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执法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办案人民警察首先要尽量通知有关人员,在确保有关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询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人员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没有到场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以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用否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民法院裁决。未成年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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