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企事业单位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3月19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与东至县财政局经建科联系,联系电话:7019859,电子邮件:dzcz2008@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池政办【20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经政府批准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新建、扩建、改建等)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安排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第二章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资金年度滚动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征迁、用地等手续,基本具备施工招标和开工条件,拼盘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申报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须在当年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已审批的设计和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预算,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预算评审,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下达项目工程预算批复。项目工程预算批复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超过项目工程预算10%的应当报县投融资委员会变更审批,由县财政部门对变更工程量进行评审,并下达批复。
第十二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工程预算批复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采购工作。项目中标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批复金额。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报《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批表》(见附表);
(二)首次拨付资金需提供县发改委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审批表)、施工合同、县政府批示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工程进度款拨付需提供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已完工程量清单,涉及变更的需提供项目预算变更批复及签证单等相关资料;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预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20%的工程款(含3%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加强工程竣(交)工决(结)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核。
第十六条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在年终前未开工建设的,原则上所安排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如需再安排的,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因政策变化、计划调整、自然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工程进度受阻,资金当年无法全部支出而形成的部分结余,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批准的建设期,没有明确建设期的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县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交)工财务决算后,应及时出具正式函件,按照下列要求报批: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50%以上(含50%)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以下的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县财政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应附主管部门财务机构签署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二)建设单位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四)弄虚作假,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支出、谁自评”要求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个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东至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