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关于开展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DRG分组付费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DRG分组付费试点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号)及《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医保局研究决定,在DRG分组付费试点医院开展参保人员住院费用DRG分组付费工作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标
建立DRG分组付费体系,促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提升医保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通过DRG分组付费试点工作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考核对象
县总医院、东至至德医院、东至龙泉医院、东至阳光医院等DRG分组付费试点医院。
三、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表分组织管理、质量控制 、医疗服务、指标考核、CHS- DRG指标考核四大类22项,分值100分(详见附件),其中:组织管理4项,占 20 分;质量控制 5 项,占 25 分;医疗综合指标考核 6项,占30分; CHS- DRG 指标考核7项,占25分。
四、考核方式
由县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DRG分组考核评估小组,对试点医院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分月和季度考核及年终考核总评相结合的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医院要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的宣传解读工作,并根据该通知内容,建立适合医院内部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着力加强医院内控及日常监管,完善病案首页数据等文档资料,DRG分组付费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全力推动我县DRG分组付费试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县医保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与总额预算的预算总额挂钩。视年度考核总评结果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可对考核年度预算总额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区间为预算总额的-5.0%-5.0%,调整扣减部分的基金不参与总额预算基金结余分配。
附件:东至县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DRG分组付费绩效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