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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100328693XL/202007-00003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征求《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2
废止日期:
关于征求《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2 14:40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东至县住建局起草完成《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7月2日至8月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东至县住建局保障办,联系人及电话:徐健,0566-7028376。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28582054@qq.com);邮寄(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办,邮编2472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1、《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0年6月30日

                                     关于《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解决城镇新市民住房需求的主要出发点。而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实施精准保障,将有利于增强住房困难群众对公租房保障需求获得感。根据市政府2020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各区县在2020年9月底前要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根据县领导批示要求,县住建局负责起草《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 起草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4.《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池政〔2019〕59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 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资金和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申请与审核、实物配租与租售、租赁补贴、租后管理 、监督管理、 附则等10个章节共计42条。

(一)总则

明确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定义、保障对象、保障及运行方式、部门及乡镇职责。

(二) 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对公租房规划工作编制、房源筹集方式、建设、装饰标准进行具体细化。

(三)资金和优惠政策

主要明确了公租房建设资金的九条筹集渠道、公租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等优惠政策。

(四)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结合我县实际,将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有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的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等五类群体作为保障对象,实行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两种保障措施,同时对各类保障对象住房条件、收入水平、财产标准、保障时间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

(五)申请与审核

重点对主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受理、审核部门工作职责及办理时间,同时将经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县居民、“三无”老人、重大疾病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房屋征收户、人才劳模优抚对象等六类保障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六)实物配租与租售

鉴于我县县城公租房房源相对紧张、缺口较大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住房压力巨大的问题,实物配租对象重点保障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无住房人员和无住房经济困难职工家庭(退役安置军人)。因此,在公租房实物配租方面采取对有限的房源制定相应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推进“租补分离”制度,确保公租房成为住房困难职工的过渡房而不是长期占有的福利房。另外,为破解乡镇公租房长期闲置难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公租房租售相关规定,目的是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

(七)住房租赁补贴

主要落实中央“住房保障扩面精准”的要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按照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具体明确我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及补贴标准、发放要求,此项资金上级财政有专项补助。

(八)租后管理

主要对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职责、房租收入管理、承租人退出管理进行具体细化和要求。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和关联单位实行“黑名单”制。

(九)监督管理

主要对县、乡镇(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日常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作出了明确要求。

(十)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及法制审查情况

我局接到起草《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任务后,立即组织专班开展文件起草前期准备工作,认真学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池政〔2019〕59号)文件精神,征求了社会公众对文件出台的建议,邀请了法律顾问把关文件起草法律相关依据,在此基础上,我局于6月中旬完成《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初稿)。《初稿》经局务会议、党组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6月30日印发《征求意见稿》,向县直有关部门及全县乡镇和东至经开区、大渡口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议。7月3日,《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务公开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前提下,我局于8月12日召集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社、公安、民政等重点部门负责同志会议,专题征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报县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查。9月13日,县司法局完成《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合法性审查。

五、文件起草主要亮点

一是《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我县城乡中低收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水平,特别是在保障扩面、精准保障方面措施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二是推行公租房“租补分离”制度,将有力破解公租房退出难的顽症。实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服务方式,会进一步提升公租房运行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是实施公租房租售制度,将对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产生明显的成效。

东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池政〔2019〕5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二条  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保障与本县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为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县保障房管理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申请受理、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工作和相关的租后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

第六条  县发改、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县发改委参与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房租标准核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以及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县残联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残疾等级核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东至管理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经商办企业情况核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县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直接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在市场长期租赁等;

(二)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

(三)开发区、园区投资筹集;

(四)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闲置房屋改建;

(五)机构投资者或房地产企业投资筹集;

(六)其他渠道。

第九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

在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征迁安置房等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对配建套数、户型面积、交付时限等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公租房装修标准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租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补充资金部分;

(五)政府债券资金;

(六)企业债券;

(七)银行贷款;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

(九)其它资金。

第十二条  公租房建设资金、租售收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按照本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的对象,为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公租房房源情况,可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住房困难面广的行业单位集中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所在地公租房保障的供应范围: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条件

在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含经营性质用房)不超过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且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2、收入条件

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财产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财产人均不得超过5万元,且家庭总财产不得超过15万元的家庭;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下(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车辆遗失的,由公安部门确认。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县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所在地无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县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 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3 年以上,办理了《东至县居住证》,在劳动合同所在地无住房。

(四)具有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的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优先供应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的同时,多余房源经批准可以面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

第十六条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顺序梯次轮候: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应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住房的本县居民家庭。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老人。

(三)低保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申请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残疾家庭。申请人是因病因残单独享受低保的,应与其户口簿上直系亲属进行整户审核。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五)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租住,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后,在本县无其他产权房屋的本县居民家庭。

(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东至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见义勇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的优抚对象,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至县公租房申请表》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社区(村)初审公示后报乡镇(园区管委会)、县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公示。

第十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向所在单位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东至县公租房申请表》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东至县公租房申请汇总表》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乡镇(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家庭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

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部门应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推行“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线上全程办理。

第五章  轮候与租售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主城区公租房分配方案制定,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特定区域公房征迁实行的公租房分配,由征收部门会同县住建局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分配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园区管委会)由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制定公租房分配方案,报请所在地乡镇(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乡镇(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纳入轮候期。住房保障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分配方案确定配租人,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租房运营服务机构签订《东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当房源少于申请人时原则上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配租人,未中签的申请人自动进行轮候。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租房租金“租补分离”制度。主城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同时期、同时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部门测算,报县政府批准,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乡镇(园区管委会)负责确定本地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报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部门备案。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发放80%的租金补贴,其他类型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70%的租金补贴,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放60%的租金补贴。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承租人,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租金补贴返还原则上不得超过承租人缴纳租金时间的三个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即交即返。

第二十三条  主城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负责公租房的使用管理以及后期维护等工作。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机构向承租户按标准收取物业使用费、房租以及水电、燃气等费用。建立公租房入住人员档案登记工作,做到一户一档。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做好一年一度的公租房入住人员的资格审定以及公租房腾退工作,将腾退房源作为下一年度空余房源进行分配。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使用用途、质押、出售或租赁给不符合保障对象人员。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原则上由应优先选聘国有性质的公司承接。

乡镇、园区、企业等筹资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可由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的承租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相应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出售或转售。

土地划拨性质的公租房需经划拨转出让批准后,方可出售。公租房出售价格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市场价格的80%确定,具体出售价格由产权单位报县政府研究制定。承购人转让公租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房屋,应向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符合条件的,凭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租房配售通知书》,与各地运营管理机构办理购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购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第六章  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按照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房屋。

第二十九条  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单身户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区域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定期动态调整。除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等特困人员可以按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外,其他类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标准,最高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80%。

具体补贴面积及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形成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租赁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金融账户。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所辖区域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经营、租金收取、后期维修、物业管理等,县本级建设的公租房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配租,由县政府审定的营运机构管理。公租房租售收入严格按照《东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用于其他项目费用或用于办公经费。公租房改造装潢、维护、配套设施等费用纳入同级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其承租的公租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或住房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采取隐瞒、虚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内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财产标准的,或不在本县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请,经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严格落实住房保障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住房保障家庭申请人和关联单位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关限制申请等措施。

各社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配合住房保障机构做好有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公租房入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乡镇(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乡镇(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公租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租金补助、住房租赁补贴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骗购公租房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租房保障申请人、承租人、购买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代理未经审核同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东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修改意见建议及依据

修改意见

理由及政策依据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