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和规范我县工业地产开发建设,东至县住建局起草完成《东至县新型产业园工业地产预售备案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填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6日至4月5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东至县住建局房产管理股,联系电话:0566-7028301。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408827662@qq.com);邮寄(东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股,邮编2472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2020年3月6日
关于《东至县新型产业园工业地产预售备案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产业承接能力,促进企业集群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新型产业园开发建设。2019年11月,我县出台《东至县关于扶持新型产业园发展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要求县住建局配套起草《东至县新型产业园工业地产预售备案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我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起草完成《东至县新型产业园工业地产预售备案和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主要包括试行范围、工业地产定义、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预售许可管理、买卖合同备案、项目预售后监管及实施期限等7个章节。
(一)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在东至县辖区范围内经县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园。
(二)工业地产定义
本办法的工业地产,是指由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出让的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有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或物流、仓储、工业设计展示等工业服务型企业的生产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包括现代制造业、仓储物流业与电商市场、总部经济、研发楼宇、生产服务业等。
(三)工业地产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为确保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合理,工业地产项目遵循“先行先试、封闭运行、一案一策”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申报开发的工业地产项目进行审定,并出具同意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函后,再由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在试行期间发生与《东至县关于扶持新型产业园发展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工业地产预售许可管理
工业地产预售的申报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工业地产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建筑层数的1/3以上。
预售对象,应坚持工业地产姓“工”的原则。为避免对商业地产健康发展产生冲击,工业地产项目的预售对象原则上为有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或工业服务型企业。
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工业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确认的买受名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一般不予变更。其它事项从商品房预售管理。
工业地产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制,备案合同示范文本由县市场监管局召集有关乡镇(管委会)及县住建局研究制定。合同内应明确工业地产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荷载标准、使用功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五)工业地产项目的监管
属地乡镇(管委会)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后续运营管控工作;对辖区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后续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园区管理要求完善相应的企业准入、厂房转让、项目巡查、违规处置等相关管理规定。
(六)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暂定执行1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实施办法中涉及部门行政管理职权在东至经开区辖区内履行,按《东至经济开发区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三、文件起草主要亮点
一是出台对工业地产项目实行预售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在全省县级层面属于首创,是我县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创新举措。
二是工业地产项目实行预售许可将一定程度上破解企业融资难,有力加快新型产业园的市场主体聚集和创业发展。
三是通过规范管理,维护入园市场主体及开发运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新型产业园健康有序运营。
东至县新型产业园工业地产预售备案和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和规范我县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东至县关于扶持新型产业园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尧渡、东流、大渡口、香隅镇辖区范围新型产业园工业地产开发项目试行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在东至县尧渡、东流、大渡口、香隅镇辖区范围经县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园。
二、工业地产
本文所指工业地产包括现代制造业、仓储物流业与电商市场、总部经济、研发楼宇、生产服务业,是指由符合要求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出让的工业用地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企业法人单位的生产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
三、工业地产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为确保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合理,工业地产项目遵循“先行先试、封闭运行、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在试行期间发生《东至县关于扶持新型产业园发展若干意见(试行)》不一致的问题报请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工业地产预售许可管理
(一)工业地产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工业地产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建筑层数的1/3以上。
(二)工业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三)开发企业需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专业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建筑面积预测。预售方案和价格表须经属地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初审并报县发改委(物价)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工业地产预售许可时,须提供经县住建局签订《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和《工业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参照《池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池建房函〔2017〕503号)进行监管。工业地产申请预售前需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规划中按标准配建物业管理用房,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开发单位承担首次业主筹备会费用。新型产业园区公共设施由投资运营方负责维护和管理。属地乡镇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地产项目物业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参照我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模式,工业地产需按商品房开发标准缴存物业专项维修金和项目开发资本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的生产性标准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的工业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的企业法人单位买受名单。
五、申请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申请预售的正式文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3.项目登记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书、东至县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 (预售工业地产所在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权属信息),土地或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预售的证明文件及经抵押权人盖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4.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
5.经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盖章的工业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预售工业地产分层、分割分户平面图;
6.按提供预售的工业地产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和预售工业地产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图片;
7.预售工业地产面积预测报告;
8.已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9.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核定单或建设项目审批联系单(其中包含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10.工业地产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工业地产的位置、时间、地点、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内容),如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工业地产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预售方案须经属地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审核盖章确认;
11.工业地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和人社部门出具的项目农民工工资监管的函;
12.资金使用计划、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开发企业、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盖章);
13.工业地产预销售价格表(含幢号、室号、建筑面积、单价、总价内容)(同时提供电子版);
14.项目若需涉外预销售,需提供涉外商品房销售申请报告和经县国安部门批准同意的《商品房涉外销售审核申请表》。
六、工业地产买卖合同备案
由县市场监管局召集有关乡镇、园区管委会、住建等部门补充完善工业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应明确厂房的位置、地点、配套设施、荷载标准、使用功能、装修标准、售价、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工业地产开发企业需到住建部门办理工业地产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办理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属地乡镇或园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的企业法人单位买受名单;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买受人身份证明文件;
4.资金缴款凭证;
5.涉及境外销售的,需提供县国安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工业地产登记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备案登记的工业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工业地产预告登记。
八、预售后监管。工业地产预售后监管由属地乡镇、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属地乡镇或管委会牵头各部门根据园区管理要求完善相应的企业准入、厂房转让、项目巡查、违规处置等相关管理规定。
九、本实施细则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细则中涉及部门行政管理职权在东至经开区辖区内履行,按《东至经济开发区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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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建议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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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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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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